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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人情而制国法——将道德与法律统一起来(《尚书·康诰》之三)
经义:

周人以“明德慎罚”治国。上节讲“明德”,从本节开始讲“慎罚”。

施刑要谨慎。周公告诫康叔,必须牢牢掌握生杀刑罚的大权,这是防止刑罚滥用的政治基础。其次,对于重大案件,要反复思量,准确客观,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研究,不可主观臆断。

无论礼还是法,德还是刑,都不可离开人情、人性。本节开篇即讲要根据人情定罪。对于那些惯犯、累犯,即使是小罪,也要重罚;对于那些过失、偶然犯罪,且诚意悔过的,即使犯大罪,也不可以轻易执行死刑。

累犯一般指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被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历史发展规律是因革损益,既有所继承——因,又有所革新——革。大家请看,当代慎罚的法律精神,与三千年前并无二致,都强调罪犯的主观条件,犯罪动机。因为经是大典大法,是不同族群历史经验的荟萃、结晶,具有超越时空的性质。

所以汉朝人在司法过程中重视“引经决狱”,司法官员审理案件,当适用律令出现空白或模糊时,便引用《诗经》《尚书》《春秋》等经典作为审案依据。因以孔子所作鲁国编年史《春秋》最为常用,故又称“春秋决狱”。

这方面重要的人物是西汉大儒董仲舒,作为公羊学大师,他以引《春秋》断案著称当世。国家有重大政治法律问题时,皇帝甚至让主管司法审判的廷尉前去咨询。《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

《春秋决狱》已失传,但其他史籍还保存少量春秋决狱案件。比如《太平预览》记载:甲父乙与丙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举杖击丙救父,误伤了乙。按照汉朝法律规定,儿子殴打父亲,要被枭首示众。儿子甲辩护称:“我之所以殴打自己的父亲,完全是无心之失。当时父亲乙和丙正在打斗,我操起一根棍子,本欲打丙,但俩人扭打成一团,不停地翻滚,谁承想打中了父亲。”

对于儿子甲的“殴父”行为,司法官员意见不统一,于是去请教董仲舒。董仲舒认为,因为作为儿子的甲是过失、偶然犯罪,起于天然孝心救父,属无心之过,所以当被赦免,不应被杀。他引用的是《春秋公羊传》许国太子止“弑君”,并非故意而被君子宽恕的例子。“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怵惕,音chù tì,意思为恐惧警惕——笔者注)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诟,耻辱,这里指殴打——笔者注)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固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清]王谟辑《汉魏遗书》辑董仲舒《春秋决事》)

“春秋决狱”实际是《康诰》“敬明乃罚”、缘人情而制国法观念的发展,它将道德与法律统一起来,这也是人类法制文明的一大进步!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考虑犯罪动机,不是为人治大开绿灯,所以文中强调“义刑义杀”,反对凭个人意志断案。


经文: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1】。人有小罪,非眚【2】,乃惟终【3】,自作不典【4】,式尔【5】,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6】,适尔【7】,既道极厥辜【8】,时乃不可杀【9】。”

王曰:“呜呼!封,有叙时【10】,乃大明服【11】,惟民其敕懋和【12】。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13】。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14】。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15】。非汝封又曰劓刵人【16】,无或劓刵人。”

王曰:“外事【17】,汝陈时臬司【18】,师兹殷罚有伦【19】。又曰:“要囚【20】,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21】,丕蔽要囚【22】。”

王曰:“汝陈时臬,事罚【23】。蔽殷彝【24】,用其义刑义杀【25】,勿庸以次汝封【26】。乃汝尽逊【27】,曰时叙【28】,惟曰未有逊事【29】。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30】,朕心朕德惟乃知【31】。

 
注释:
1】敬:谨慎。明:严明。罚:刑罚。

【2】眚(shěng):悔过。

【3】乃:却。终:始终。

【4】不典:不合法。

【5】式:用,引申为故意。尔:代词,如此。

【6】灾:通“哉”,语助词,无意义。

【7】适:偶然。

【8】道:说。极:穷尽。厥:代词,其,指犯罪者。辜:罪。

【9】时:通“是”,代词,这。

【10】有:能。叙:顺。时:这。

【11】服:顺服。

【12】惟:则。敕:劳作。懋:勉力。和:和顺。

【13】毕:尽。弃:抛弃。咎:罪。

【14】康:安。乂:治。

【15】无或:没有。

【16】劓:割鼻之刑。刵:割耳之刑。

【17】外事:指处理诉讼案件。

【18】时:这。臬司:臬,法。臬司,指司法官员。

【19】师:效法。伦:法。

【20】要囚:幽禁的犯人,引申为重大犯罪。

【21】服:思考。

【22】丕:乃,才。蔽:断,引申为判决。

【23】事:从事。

【24】蔽:审判。彝:法律。

【25】用:运用。义:宜,应该。

【26】勿:不要。庸:运用。次:顺从。汝封:指康叔。

【27】乃:如果。尽:完全。逊:顺从。

【28】时:代词,这。叙:顺从。

【29】惟:只。未有:没有。逊:顺,事:指诉讼等政务。

【30】若:顺从。

【31】乃:才。知:知道,理解。



语译:

周王说:“唉,康叔呀,对于刑罚你要持谨慎和严明的态度。比如,有人犯罪虽小,却不认错悔过,在犯罪路上越走越远,这说明他在钻法律的空子,蓄意犯罪。其罪虽小也必须正之以法。相反,有的人罪行虽大,却能反省自己的错误并改邪归正,属偶然犯罪,且并非蓄意,此时便不可判其死刑。”

周王说:“康叔呀,你若能按照下面的原则进行治理,百姓们一定会诚心拥护,辛勤劳作,和睦相处。你像医治自己的病痛一样去解除百姓的疾苦,百姓们便会远离违法犯罪。你像爱护婴儿一样爱护百姓,百姓便会安康幸福,井然有序。你务必要亲掌刑罚权柄,没有你的命令,谁也不可施刑杀人,没有你的命令,谁也无权割掉犯人的鼻子或耳朵。”

周王说:“处理诉讼案件,你要向司法官员公布刑罚标准,要参照殷商的法律来治理百姓,因为这里是殷商故地。”周公接着说:“处理重大案件,你要反复研究五六天,甚至十天,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审理重大案件和要犯。”

周王说:“司法官员在审判中,要参照殷商法律标准进行。在量刑上,该判刑的就判刑,该诛杀的就诛杀,均要以法律道德为遵循,而不是你个人的主观意愿。如果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当作天意,主导司法诉讼,那就违背了刑罚事务的基本原则。康叔呀,你还年轻,无论做什么,都不要主观和自负,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理解我对你的用心和期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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