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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糖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糖业发展——糖料政策变化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糖料收购和食糖销售政策经历了计划经济、统购统销、派购议购等不同发展阶段,我们分别从糖料收购、食糖销售、糖业政策等几个方面,了解这段时期的糖业历史。本期我们讲述糖料预购赊购和统购统销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广东省糖厂收购农民的甘蔗采用食糖分成制度:“农民交蔗,糖厂代榨,四、六分成(农民占六成)”,通过蔗商收购农民的甘蔗,交给糖厂榨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糖料主要实行自由采购政策,国营糖厂和私营糖厂均可采购糖料。
糖料预购赊购
1951年,糖料集中产区的供销合作社,按照全国合作总社与中央贸易部等部门签订的预购、赊购农副产品协议,与农民签订甜菜、甘蔗的预购或赊购合同。
1952年,糖料的预购工作主要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进行,预购定金发放工作也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私营土糖坊逐步由当地国营商业领导管理,帮助土糖坊增加产量和提高质量。

直到上世纪70年代,福建甘蔗收购仍执行预购办法,即通过预购合同,由糖厂按收购总值的30%发放甘蔗预购金。同一时期的新疆,每亩发放甜菜预购定金7元,以扶持和鼓励生产甜菜积极性,1975年取消。

糖料统购统销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统购统销制度正是适应了工业资金积累的需要,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实现了农业积累向工业领域的转移。

中央财委经过反复研究,采纳粮食部长章乃器的提法,将“配给”改称“计划供应”,将在农村征购粮食、在城镇配售粮食的办法定名为“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

1953年起,逐步实行价格计划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主要工农业产品逐步实行统一定价,统购统销,甘蔗也包含其中。
1956年10月,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重申了国家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政策,明确规定甘蔗、土糖为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
195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甘蔗属国家统一收购的农产品,一律不许进入自由市场,全部实行统一收购。
糖料派购

1961年,针对农产品收购中管得多、管得紧,购的多、留的少,政策规定多变、往往不能兑现的情况,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对三类农副产品分别实行统购、派购和议购政策。

派购,是指对一部分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农副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借助于行政手段规定的交售任务,由农副产品生产者按照派购任务和计划价格交售农副产品的一种制度。

1961年,国家把甘蔗列为第二类物资,实行通过合同进行派购政策,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或者国营糖厂统一收购。

1962年又把甜菜列入派购目录,在吉林、黑龙江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派购政策。此后很长时间,尽管国家几次修订过农副产品管理目录或农副产品派购目录,但甘蔗、甜菜作为二类物资,实行派购政策,由轻工部门主管的情况基本未变。直到1985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才为合同定购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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