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税这个问题,看起来似乎不是个问题,但是具体到实务中,还是有争议的,下面我们依据相关的政策来解析一下。
《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依据上述来看,股息红利所得经过财政部批准是可以免税的,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看到这,应该是很明确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啊。
但是在2013年,国务院发了一个国发[2013]6号文件,后附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那么问题来了,国务院明确要求取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了,可是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发文啊,这该如何执行呢?
如下几个典型的地方政策可以参考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2、桂地税函[2015]25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
你局《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桂稽报〔2015〕1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批复如下:
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日
从上述地方政策来看,湖北地税政策明确是取消优惠但是缺少制定政策的上位法依据,有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嫌疑,广西地税的政策透漏了总局的政策倾向,且不违法。
3、安徽地税的回复
从该局的回复看,只能作为学习税法的参考意见,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到底该如何执行,还是未明确表态。
4、福建地税的回复
从该局的回复看,是明确了继续执行暂免征税,具体何时征,需要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
对于同一个政策问题,通过上述各地执行口径来看,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国务院指导意见,上级主管部门税务总局又不明确,那么对各地税局来说,就会出现不同的操作规则。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在给外籍股东分红时,一定要先了解一下主管税局的意见哦!
|作者:老顾(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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