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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主体法律制度 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主体的界定

从字面上理解,所谓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主体就是在虚拟经济运行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享有安全保障权力的主体。那么,如何确定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主体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理解“安全保障”的内涵。“安全保障”就是要保障安全,这是一种由上至下、由外至内的特殊管理活动:首先,虚拟经济安全保障责任是法定职责而不是单纯的法律义务,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权力是公的权力而不是私的权利;其次,虚拟经济中的“市场失灵”比实体经济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保障其安全运行只能通过外部的干预和约束,而这种力量的“拥有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超脱性和独立性,当然,虚拟经济的各参与主体,如有价证券的发行人、投资者或社会中介机构也会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是对保障行为的服从与配合。所以,在我国,广义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主体包括虚拟经济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狭义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主体则专指虚拟经济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即是依法成立的,应当而且能够履行虚拟安全保障职权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地方政府能否成为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机构,承担安全保障职责,从而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虽然从防止其滥用和异化的角度出发,限制地方政府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权能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的国家来说,区域性或局部的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更大些,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虚拟经济安全保障权,并将其严格纳入民主法治的轨道有可能会成为今后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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