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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精选之《刑法》: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指以威胁(恐吓)方式迫使他人交付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

“威胁”是指告知对方且足以使对方产生惧怕心理的恶害,但该威胁尚未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因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的威胁,是抢劫罪的手段。威胁传达(告知)对方的方式没有特别的限定,比如,通过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的方式,或托第三人转告等。常见的威胁内容有两类:一是暴力威胁,如告知对方将要绑架其子,烧毁其房屋;二是以揭发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声誉相威胁,比如,曝光他人卖淫嫖娼、通奸的隐私,向司法机关举报他人犯罪事实,威胁他人交付“保密费”、“封口费”等。

近来,有通过媒体“揭发”、“曝光”商品缺陷损害他人的商品、商业信誉相要挟索取巨额金钱的事情,在明显超出维权限度或有违客观公正报道准则的情况下,司法实务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判例。以举报他人违法犯罪相要挟,索要财物的,不论他人该违法犯罪是否真实存在,通常也可认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但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索要赔偿、实现债权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为是敲诈勒索罪。

2.未以施加恶害相“威胁”,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盗窃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若交付200元即可返还车牌,对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若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不返还财物,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若声称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将毁坏该财物,则成立敲诈勒索罪。

【例题】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是返还他人遗失物向失主索要合理的报酬是人之常情,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但(1)若数额较大(价值数万元财物)拒不退还的,可成立侵占罪。(2)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可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3)若是具有重大价值或特殊重要性的物品,并以毁损相威胁索要巨额财物的,不排除成立敲诈勒索罪。

3.告知他人将面临灾祸。

告知被害人将要面临的恶害威胁应当是来自行为人(敲诈人)。若行为人告知对方将面临天灾人祸,但不是由行为人支配的,不是敲诈勒索。这有两种可能:

(1)灾祸是真实的,但来自他人或自然,且不是行为人制造或支配的。

【例题】甲得知丙等人预谋绑架乙的儿子,确有其事,甲告知乙:有人要绑架你的儿子,若给我10万,我告诉你是谁。只要甲不足以让乙认为其实是甲打算这样做,这就不是敲诈勒索罪,也不是诈骗罪。这是一种交易,因乙面临的恶害与甲无关,甲没有告知乙他人对乙图谋不轨的义务,甲是为乙提供避免灾祸的信息帮助,期望从中得到回报。

(2)灾祸是虚构的,但来自他人或自然,且不是行为人制造或支配的,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不排除成立诈骗罪。

【例1】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道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若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这是虚构的非来自行为人本人的威胁,故按诈骗罪处理。

【例2】甲听说乙“犯了事”,派出所要追究乙。甲就跑到乙处,跟乙说这事他可以帮忙到派出所“摆平”,但需要些“花费”,乙给甲3万元去替他摆平。甲不是敲诈勒索是诈骗。因乙惧怕的是自己犯的事被追究,并非惧怕甲。甲与乙感到惧怕的根源无关。

【例3】甲告知他人家里将“闹鬼”或编造他人将面临“天灾”,谎称能够替他人化解,从而获取财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性质。

【例4】乙编造他人将面临天灾,谎称能够替他人化解,从而获取财物的,也可以认定为诈骗性质。

虽然也利用了他人恐惧、害怕心理,但行为人并非声称本人“招来灾害”,被害人也并非惧怕行为人而交付财物,而是为避免行为人虚构的灾祸,希望获得“消灾”帮助而交付财物的,可认定为诈骗性质。

若行为人声称有能力招来、控制灾祸,足以使他人感到恐惧从而获取财物的,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例5】甲说知道乙“有事”,要去举报,索要“封口费”,是敲诈勒索。

【例6】乙声称本人将指使他人给丙找麻烦,索要钱财摆平,恶害根源来自乙,是敲诈勒索。

4.非法索取财物。

即行为人没有合法的根据和事由而向他人索取财物。比如,他人虽然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奸情等不道德行为,但行为人并没有从中索取他人财物的合法根据,不能借此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若因遭到侵权,为本人或他人主张权利的,不能认为是敲诈勒索。

【例1】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其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丙以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相要挟,索要“赔偿”,可认为是敲诈勒索。但是若公司本应支付丙补偿费而不支付,存在纠纷就不好说了。

【例2】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丁行贿10万属于不法给付,没有请求权,故不属于索债。以告发他人相威胁非法索要财物,可成立敲诈勒索罪。刘某成立受贿罪。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要点: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严重,达到足以压制对方(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程度较轻,尚未达到抢劫程度。暴力威胁非法索取财物,迫使他人不得不交付的,是抢劫。

6.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可以认为绑架罪是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合,即以非法拘禁人质的方式向第三人非法勒索财物,就是绑架罪。换言之,绑架当然包含敲诈勒索。故以扣押人质这种特定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是绑架。敲诈勒索必是使用扣押人质以外的方式勒索财物的,不涉及绑架问题。但声称绑架人质(而没有实际实施绑架)相威胁勒索财物的,是敲诈勒索,这如同声称爆炸、杀人、伤害相威胁索取财物的性质;虚构绑架的事实向他人索要财物的,因这也足以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例题】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甲杀害王某,已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后又谎称绑架王某勒索财物的,不涉及绑架罪。因绑架是虚构的,具有诈骗性。因虚构绑架事由恐吓他人勒索财物,具有敲诈勒索性质。说成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大体可以,一般择重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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