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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达尔汗:共同体文化互赏互认中少数民族音乐学之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

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

2020年第8期  总第201期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理论纵深·少数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建设

策划:包·达尔汗(特邀)  孙茂利

【编者按】在以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少数民族音乐史和少数民族音乐现代化研究为三大支柱的学科大厦中蕴藏着丰富内容,需要人们用新方法、新途径去不断发现新理论、新范式,并构筑新体系。本栏目三篇论文既是这三个主要范畴之理论探索,也是学科建设的基础性理论课题。从学科重大社会价值与文化意义的选题展开,论及了传统音乐构建基础的文化文本类别与特征,以及在历时性动态的本体观测中如何理性运用和判断口述文献的“感性特质”与不可或缺的历史价值,并就现当代文化生态与语境中,关系少数民族音乐承传之根本意义的现代化走势与态度进行了贴切而具体的探究。

共同体文化互赏互认中少数民族音乐学之价值

包·达尔汗

【内容提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基础的打牢,是凝聚共同体诸要素的长效而稳定的关键纽带。共同体的构建势必经历每一个文化个体从相互接纳、互相欣赏到互相认同的过程。“互赏互认”的共识是一个理性文化体形成的标志,而从感性认识跃升为理性的认知认同,不会自然而然发生,这需要有序教育和有效机制起作用,这当中艺术教育具备了天然优势,尤以音乐类学科的作用显著。灿烂的中华传统音乐由各民族共同创造,其色彩斑斓的外像很容易被人感知,但对其理性认同与共识达成需要依靠学科教育的长期作用。通过加大培育少数民族音乐学学科成果并以此不断扩容共识,会极大地丰富中华音乐的内涵与形式,全面彰显中国音乐的多元与深邃,实现以完整坚硬的文化磐石持久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关 键 词】中华民族;少数民族音乐;互赏互认;学科;共同体文化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是人们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的前提,是推动中国社会发展,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本。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由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丰厚遗产,是发展中国文化的巨大优势,是涵养中国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不竭源泉。只有准确把握好共同体中的“一”与“多”,“少数”与“多数”的辩证统一的内在关系,正确掌握和坚持“整体”与“个体”之间的互释原理,进而做到从感性的相互欣赏到理性的互相认同与认可,才能更好地不断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共同体的构筑中,文化的认同是最根本、最稳固也是最长远的。共同体的文化基础与文化共识的打牢,既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更需要依靠合理制度与长效机制来实现,尤其是教育机制在其中的作用。通过学科教育可以做到:人们对中华文化基础的系统化认知,从感性欣赏到理性认同,从个别认知达成共有知识、共同文化。

音乐蕴含了人类文明中最古老的独特文化特质,具有明示文化显性意义的重要标识作用,是构筑表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多元品质的重要元素。中华文化需要音乐的滋养,共同体文化的多元性更离不开各民族音乐文化的交融、共存与齐放。没有百花绽放的花园是乏味的,没有百鸟歌唱的森林是寂寞的!蕴含各民族多彩型态和丰富内涵的多元音乐文化是共同体音乐的真实存在,是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的本质特征。中华民族共同体音乐的多元本质与多元样态是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的艺术范畴内的基本国情,是中华文化蕴含的极大优越性,更是与其他文化媲美的最耀眼的多彩与多姿。我们对这一历史上形成的不争事实的认知越充分,越有利于共同体文化基础的铸牢;对中华音乐文化由各民族共同谱写的多元本质达成的共识越充分、越全面、越深入,则越有利于文化自信的树立,越有利于中华文化繁盛的实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音乐多元一体本质属性的真正认知和认同,是需要各族人民并肩共同努力实现,犹如当初的携手并肩共同谱写、共同开创。从美人之美的“互赏”升华至美美与共的“互认”,最终共同认同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由各民族共同创造和共同培育的民族音乐文化。实现共同体音乐文化的“互赏”至“互认”,除了顶层设计,更需要切实可行的落实与践行,实实在在的构建与筑牢。这一目标的实现,教育引导与体制机构的保障尤为关键,学科教育作为最有利、最有效的机制,是完整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音乐文化的最重要的路径。

回望我们对中华音乐文化的认识,与“多元一体”的民族文化体魄尚存一定距离,对“多元”与“共同”有机统一本质特征的共识还不够完整和全面。中华民族音乐的“多元”体现于56个民族丰富多彩的音乐,展现的是中华民族音乐的无限活力与独特魅力,是组成共同体音乐文化的基因,是“共同”的基础。只有对它充分地挖掘和弘扬,才能够达到民族音乐文化的繁荣兴盛,达成中华民族音乐的整体认同。在如何完整诠释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的命题中,音乐学科担负有重要使命,特别是“少数民族音乐学”,在实现中华民族音乐的完整呈现过程中拥有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独特价值,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作为现代学科建设始于20世纪50年代。60余载,形成了稳定的学科队伍,积累了丰硕成果,运用多种研究方法逐步探索形成了合理的学科范式。少数民族音乐具有的多样性和繁复性,为学科提供了不断取得新突破,产出新理论、新成果的可能。这些成就让我们对少数民族音乐的认知更贴近了本质,坚信了学科在诠释中华民族音乐时具有的独特价值。

一、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

学科研究本就是一个发现发明与将认知固化的过程,也就是从感性接触升级演进至理性判断的过程。这里既有音乐事项自身原理,更有研究者创新理论。人们常常说:中国少数民族音乐丰富多样。这里所说的“多”指的还是外在形式,针对其内涵及其固有理论范畴的认识相对较少,显得匮乏。少数民族音乐学的从业者,从早期学科形成阶段的搜集整理发布,很快转入到对观照对象的理性分析、理性判断和理论创新的阶段,进而形成了研究对象自存的理论体系。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是以少数民族音乐为观照对象,研究民族音乐本质与特征、创作与表演的基本规律,诠释其独特合理的文化意义与价值,同时展开少数民族音乐艺术创造与艺术展示的实践,逐步形成以少数民族音乐理论研究、创作实践、人才培养、传承与传播为一体的学科体系。学科观照对象“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是基于各个不同民族音乐单元而上升形成的完整的专一概念,其内涵包含了中国 55个少数民族音乐,但并不等于“各个民族音乐”的相加之和,是一个新的“多元性音乐共合体”所展现的音乐形式、特征及其审美。

中国的少数民族音乐曾经只是作为令人感兴趣的文化现象,或是少数学者研究方向的一个边缘领域,很少有学者将其设定为终生恪守的研究对象。这与我国学科分类的不合理有一定关联,屈居于“文学门类”下的“艺术学一级学科”也很难令其下属“音乐”二级学科发挥作用,导致二级学科麾下的音乐表演、作曲、音乐学、音乐科技等诸多次级学科或称研究方向,也失去了合理合适的边界与平台,东冲西撞地缓步前行。此般学科生态中,也就很难再往深入做到更为精准化的学科分类、学科观照,少数民族音乐的旁落是不足为奇的。一个新学科的产生不是谁拍拍脑门所能决定的,而是伴随人们对外界事物认识的不同阶段、不同要求而产生的,是我们对外界世界认知需求的直接反映。

作为一门学科存在,除了学科对象的存在,还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稳定的教研机制、专门的学术团队,缺一不可。这两个条件确定的是学科在组织层面上的集体性特征、系统性,也就有别于学者个人的个体研究嗜好、研究方向。由于多种原因,“少数民族音乐学”作为独立的学科,起步相对较晚,其产生和发展都十分艰难。国内率先明确以“少数民族音乐学”作为学科观照对象的院校是中央音乐学院,之后陆陆续续有些高校或科研院所加入到学科建设行列,逐步呈现了“大分散小关注、多选项少专深”的学科分布状态。在众多学科机制中,中央民族大学作为以少数民族文化为核心关注对象的重点大学,在少数民族音乐学的建设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少数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建设上,与中央音乐学院保持了一定的接续关系,同时也贡献了自身独特的学科特点和价值,两校的学科发展还是各有特色。由于中央民族大学的“少数民族音乐学”设置在以观照民族文化为重点的综合大学,这里汇聚了各民族优秀学者,设置了民族学、民族语言文学、社会学、民族哲学与宗教学、民族史学、民族艺术学、民族教育学和文化人类学等学科,这为少数民族音乐学学科特色和优势的形成创造了得天独厚不可替代的条件和学术平台,具备了学科发展上的不可替代性,铸就了独具特色的学科体系,确保了优秀人才、优秀成果的产出,是学科建设特色与优势的直接体现。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是国内外音乐学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也是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诸多人文社科学科关注的重要范畴。

二、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的学科范畴与对象类别

至 20世纪 70年代末,学界普遍认同的“中国民族音乐”基本等同于我们当下所说的“民间音乐”。但随着研究实践的深入,以及理论框架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渐发现“民族音乐”应该是一个外延更为广泛的概念,用“民族音乐”这一概念指代我们今天所说的“民间音乐”是不科学的。因此在近些年的理论界,学者们已经对“民族音乐”“少数民族音乐”“传统音乐”和“民间音乐”等不同的概念分别进行梳理,给予了科学界定,这也证实学科在逐步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是学科精细化的具体体现。正如周青青教授阐述:我国的民族音乐,是一个包容面很广的概念范畴。它既包括汉族音乐,也包括少数民族音乐;既包括传统音乐,也包括现代音乐;既包括民间音乐,也包括专业创作音乐。也就是说,凡是由中国人创作出来的、符合中国音乐总体风格的音乐作品,都可算做中国的民族音乐 [1]。只有将学科所涉及的概念厘清、范畴明确的前提下,才有利于进一步划定学科边界,推动学科发展。“少数民族音乐”作为独立的对象与范畴,分离与民族音乐、传统音乐和民间音乐而成为独立观照的学科,也得益于人们日益提高的对学科的认识和对各类不同音乐事项的认知意识。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由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少数民族新音乐(20世纪以来)、少数民族音乐史学等分支学科构成。其中,后两个分支学科在学术属性与研究方法上与音乐学学科基本一致。而“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作为学科最根本、最关键的范畴,无论作为次级分支学科对待还是以研究对象看待,都具有很大的繁复性和庞杂性,厘清其内在逻辑最为关键。通过多年发展,学科在对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的认识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认识论层面的大转变,理性分析的逻辑分类不仅仅是当作一种方法,而是认定为最终认知结果。

在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的学科分类上,打破已有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划分结果。按照新研究理念,以广泛蕴藏于传统中的既有概念为基础,将民族既有概念奉为支点,突出其学术研究中的重要价值。坚持概念就是我们认识事物的根本归宿,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反映个别事物一般的、本质特征的理论原则。因为概念是构筑一个文化体系的基础,所以从某种意义而言,概念的多少决定文化体系的厚度与广度,保存着文化体系的所有信息。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中存在大量的大大小小、不同层级的概念,这正是我们认知的入口。在概念分类的每一层级中所设计出的新结构、新子项,都是对学科内容和外延的充实。

(一)一层级分类与范畴

关于“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这一古老而鲜活的音乐文化体的合理认知,势必要从既有的多种概念入手,而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分类”,这也是最终目的。根据音乐的运用场域及其功能的特点,将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划分为三大类(亦称次级属概念):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少数民族宗教与祭祀音乐、少数民族政礼音乐三个范畴。划分中,第一层级三分法的突出特色在于凸显其下划分音乐种类的“制度属性”特征,也就是制度因素是否对结构化的程序发挥功能起到应有作用。相较以往分类明显不同的是,属概念“少数民族政礼音乐”的提出,将此类音乐划归到了与制度更为密切的讨论范畴,与过去“宫廷音乐”概念具有根本区别。“政礼音乐”更能准确地解释此类音乐事项的本质,是从音乐满足政治规则需求的角度出发认识其性能,以及因此而形成外在样态,是从“皇宫”“王府”“宫廷”“汗廷”和“宫殿”等具体概念纯化的抽象概念范畴,利于归纳同质、同类音乐,摆脱由于受具体特指场所限定而产生的分类疑惑,甚至分类不当、认知不当。以“少数民族宗教与祭祀音乐”替代“少数民族宗教音乐”,虽增一词“祭祀”,但其外延扩大了很多,关键性地将“宗教音乐”与“祭祀音乐”并置于一起,既是共时的又是历时的。如此大的划分变化,说明了我们在宗教信仰音乐范畴的学科认知上产生了重要变化,是学科的新理论成果,这对完整而深入地把握中国宗教信仰音乐文化具有难得的理论价值。

(二)二层级分类与范畴

从“种概念”划分出的三个“属概念”,囊括了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的所有外延,明确了学科尚需认知的总体范畴。三个属概念与范畴的进一步划分则分别需要不同的认知标准和理论设计,不能相同或相近。延续学界关于民间音乐较为一致的分类基本原则,将中国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划分为:少数民族民间歌曲、少数民族民间舞蹈音乐、少数民族民间叙事音乐、少数民族民间戏剧音乐和少数民族民间器乐五个部分。不同的是,三个部分的名称设计和理论诠释区别较大,以“少数民族舞蹈音乐”“少数民族叙事音乐”“少数民族戏剧音乐”等新概念替换了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等惯用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来观照对象的外延,丰富了其内涵。如关于“少数民族舞蹈音乐”的认识,是基于广泛流传于少数民族地区和民众中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传统舞蹈形式,其形式是多样的,除了“歌舞”相伴以外,还有“乐舞”相伴形式、“歌—乐—舞”并列叠加的多重结合形式,在过去的研究中我们并没有将他们明确地剥离开来,是混同在一起对待的。伴随舞蹈形式的多样,其音乐形式与内涵也呈现出多样化,不只有歌曲形式,更有纯乐曲形式、歌曲乐曲相间形式、歌曲乐曲相加形式等几种,音乐的内涵不仅仅是歌曲所能够展示的程度,而是变得更为丰厚。“少数民族叙事音乐”概念的提出,回避了学界就此类音乐常年纠结于如何冠名的困扰,采取以此类音乐最本质特征为根本分类准则,凸显其以传诵故事为宗旨的叙述属性,界定其为形成并流传于少数民族民众生活,集故事、音乐、表唱于一体,以叙述与唱诵结合为主要形式的综合性民族艺术,包含民间唱诵音乐和民间器乐。少数民族叙事音乐的最大承传特点是,创作几乎都由民间艺人完成并传唱,不同于城镇专业或半专业的艺人和作家创作表演的具有一定专业属性的市井阶层艺术。属概念“少数民族戏剧音乐”字面上的一字之差解决了我们过去认知上的千里之谬,“戏剧”与“戏曲”本为主属关系,“戏剧”乃种概念、泛指概念,“戏曲”则如印度梵剧、古希腊悲喜剧、意大利歌剧一样是特指的属概念,专指中国汉族戏剧。一直以来使用“戏曲”概括各民族戏剧的不当与不妥,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学者们对中国丰富戏剧文化及其音乐特征的想象空间,阻碍了关于中国戏剧及其音乐的研究与创作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囿于一隅难有突破。概念的转换,能够从理论设计层面将此类音乐品种统一提升到更高一层级的逻辑范畴,探究其真正的文化意义与功能。

“中国少数民族的政礼音乐”和“少数民族宗教与祭祀音乐”是属于典型的制度音乐范畴。“少数民族政礼音乐”是指不同历史时期的较稳定的少数民数政权,在行使机制中为保障执行统治者权利意志而使用的音乐种类,具有严格规程和规范属性。对此类音乐的认识应该是从制度执行层面的功能意义入手,分为“朝会乐、燕飨乐、军中乐”等,而不是简单地以“宫”“府”“廷”等具体用乐场域来命名。但可以用作分类最末端的质点名称,如宫廷音乐、汗廷音乐、王府音乐等。少数民族音乐学领域的学者应是最早步入宗教学领域的,且取得了最早一批研究成果,走在了宗教音乐研究的最前列。以丰硕的研究成果和多样的研究方法建构了较为合理的宗教音乐理论体系,形成新的理论认知,提出了以“三层三类”分类理论阐述中国宗教与祭祀,诠释其音乐文化意义的学科分类与架构。“三层三类”理论设计是少数民族宗教与祭祀音乐研究的重要成果,其丰富质点为学科研究与科学观察提供了庞大的多维空间,无论从历时流向还是共时并置来观察,每一层面和每一种类都有探索不尽的宗教及其音乐问题,都有意想不到的观照点和切入面,是学科完善的切实的可能和重要基础。

(三)三层级及以下分类与范畴

随着我们对事物认识的加深,在学科对象的划分上也就表现出愈加细致入微,越挖越深、越挖越多,说明学科发展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三层级及继续向下的分类,事实上已经接近了理论构架的最边缘、最末梢,接近了事物最原始的范畴。这一范畴内的概念,基本都是从本文化体系中源发滋长而出的最合理的“元生概念”,具有文化的基因属性,饱含文化密码、文化意义、文化功能。在民间音乐、宗教与祭祀音乐、政礼音乐范畴的第三层级的划分中,以民间音乐范畴的内容最丰富、外延最广博,政礼音乐范畴显得寡淡。

从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五个种类分别展衍出若干子项。在“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歌曲”的进一步划分中,采取了从歌词和曲调两个方面着手,尽显民歌的丰富性、多样性。根据歌词篇幅的长度分为“少数民族长歌”和“少数民族短歌”两类。“少数民族长歌”是具有较长篇幅歌词,具备完整事件、人物以及带有一定戏剧性的歌曲,亦称“叙事长歌”。其曲调单一,无论多长的歌词,一般都一曲至尾。长歌叙述的内容题材非常广泛,归纳为“宇宙生成类、民族历史类、一般故事类”三类。“少数民族短歌”是相对于叙事长歌而言,具有歌词篇幅少、曲调多样、风格多样特点。根据短歌的作用和歌曲受众对象的区别进一步分为娱乐歌、情歌、劳动歌、礼俗歌和儿歌等。中国少数民族长歌与短歌曲调的突出特点在于旋律声部的多样性,除了大部分曲调是单声部型态外,还有许多旋律是二声部、三声部、四声部乃至更多声部的多声部的音乐型态。

在少数民族叙事音乐、少数民族戏剧音乐新范畴新理论框架下,更多的音乐品种被纳入到关注范围,其外延得以极大扩展,以至能够进一步划分为两层级,可见其内容的丰富与繁杂。“少数民族叙事音乐”分为史诗类叙事音乐、本族故事类叙事音乐、汉族作家文学类叙事音乐三类品种,其中史诗类叙事音乐又分为三大英雄史诗音乐、小型英雄史诗音乐两部分,以小型史诗音乐品种数量最多。史诗音乐被确立为学科观照的一个范畴,是少数民族音乐学发展中的重要成果,在我国音乐学学科建设中也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在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汉族作家文学类叙事音乐”这一范畴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民族音乐文化多民族交融发展的事实,以学科范畴为立脚点,更为精准地探寻我国多民族共同体音乐文化特征。由“戏曲”术语体系转入“戏剧”范畴的中国少数民族戏剧音乐,其生成与存在的状态是有别于其他戏剧的唯舞台呈现功能,而是具有复杂的文化结构所需功能。由于各个民族戏剧及其音乐拥有各自的独特外在形式和特有的文化内涵,呈现出丰富多彩的一面,蕴含着不同文化功能,体现了少数民族戏剧音乐并非是单纯的艺术形式,不仅是为艺术受众的审美情趣,而是一种具有多重功能、多种用途的文化载体。所以,少数民族民间戏剧的文化意义、文化功能胜过音乐意义、音乐功能。鉴于此,在少数民族戏剧音乐的类别划分上,打破以往的分类标准以及分类方法,而是以少数民族民间戏剧的生成条件及其文化功能作为划分标准,分为两大类:一是“宗教礼仪性戏剧音乐”,它产生并使用于祭祀场所或其他宗教性仪式相关场所,在整个或部分程式中且具有显现的宗教礼仪特征。二是“世俗观赏性戏剧音乐”,在戏剧的功能与目的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是用于世俗性集会场所,以满足民间观赏者审美、娱乐要求为目的。

宗教学研究中的一个难题是对象的合理分类。在少数民族音乐学领域,依据“三层三类”宗教理论将中国宗教与祭祀音乐厘清为“制度宗教音乐、民间宗教音乐、祭祀仪轨音乐”三个层级,“元生祭拜音乐、中介传递型宗教音乐、制度化宗教音乐”三个类型。属于制度宗教、民间宗教和祭祀仪轨三层三类的音乐既包括佛教音乐、基督教音乐、伊斯兰教音乐等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几大宗教音乐,也包括了萨满教音乐、博教音乐、师公教音乐、梅山教音乐等元生文化特征极强的原生性民族宗教音乐,同时还包括了毕摩祭祀音乐、妈祖祭祀音乐、成吉思汗祭祀音乐等具有单一信奉功能的独立祭祀仪轨音乐。形成了最初的“元生祭拜音乐”到“中介传递型宗教音乐”和“制度化宗教音乐”的三类音乐,涵盖信仰对象的方方面面,建成了学科研究对象的三层结构三类品种的学科特征。从学科已有的成果分析,在制度宗教音乐、民间宗教音乐和祭祀仪轨音乐三层三类宗教音乐中,被学科关注最多的是祭祀仪轨类音乐,其次为民间宗教音乐,这与中国宗教学其他分支的学科研究以及国外宗教学及宗教音乐学有所不同,体现了中国宗教音乐研究具备的特殊性和独有的学科意义。

三、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特征与价值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是一个开放式的、庞大的且极具发展魅力的学科,需要人们对她有更加充分的认识和准确评价,将其对完整诠释中华音乐文化、筑牢共同体基础的重要作用发挥至极。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脱胎于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与中国传统音乐学,具备对传统的继承创新和在机遇上的适时适势的显著学科特征。

1.继承与创新。主要体现于学科内容,特别是教学与研究内容、课程与课题内容之上。仅以“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课程产生为例就可看出其发展特点。随着少数民族音乐学学科的不断发展,国内一些具有音乐专业的院校陆续开设了与该学科相关的课程和专题。但在学科发展初期,这些课程与专题能否被列入授课体系与学术研究“目录”都是不确定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能够合理进入学科发展行列获得合法身份,在我国高校课程体系中尚无选修课程概念的时候,少数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创业者们在不影响原有“中国民族民间音乐”或“中国传统音乐”课程授课内容与规定课时的前提下,将少数民族音乐的所有内容集合一起单列为一部分,集中在一个学期内容讲授,获得课程授权后再逐步扩充内容。这是在遵循了传统内容和规则的前提下,开辟了新课程体系,推动了新学科的萌芽与成长。将“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确立为独立的音乐专业本科必修课程,是对国内音乐院校普遍开设的“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中国传统音乐”课程作出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更是从客观学制上实现了少数民族音乐真正被纳入高等教育体系、艺术学科体系,实现了中国传统音乐多元文化特征的发展目标。

少数民族音乐学在困境中的成长与发展,应是中国音乐学科自身历程中的需求所致。越来越多的学者看到,过去几十年我们面对的“传统音乐”是有缺失的,不完全符合“多元一体”的中华音乐文化结构。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我国民族音乐,了解传统音乐,就有必要将少数民族音乐增加到学科范畴。学界也认为补充和完善这一部分,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是必须的。

2.适时性与适势性。少数民族音乐学的这一特征是与中国学科整体发展有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在民族音乐文化及其学科的需求和认知上有了非常大的改变,对高等院校在此领域发挥的独特作用的认识越来越完整,对改进与发展学科的愿望也就越来越强烈。在全球化的当代,如何避免人类文化的趋同化、同质化,保持文明的多元性、多样化,成为越来越多国内外仁人志士关切的宏大课题,也为之付诸了实际行动与努力。重视和保护文化多样性,保存和弘扬各民族文化属性与价值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认同。在此方面,40年多来我们的学术环境与学科语境改善很大,正是少数民族音乐学学科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从国内重视民族文化的态势看,少数民族文化得到尊重与重视,人们逐渐看到民族文化在我国社会发展、文化繁荣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启动,少数民族音乐的大量品种被纳入世界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剧了我们保护民族音乐的迫切感,同时提醒人们应该理性认识、理性接纳、理性认同民族音乐。从学科形成发展所面临的语境看,无论是个体的认知还是集体的认识,都形成了利于学科成长的大好态势,步入 21世纪后得以迅猛发展。这与时势有关。

3.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的构建,不止在单纯的学科层面具有完善体系、细化学科的意义,更有完善中国文化的内涵,诠释“多元一体”中国文化特征的重要作用,甚至具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助力国泰民安的重大意义。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无论哪一个民族,都是这一民族大家庭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也是离不开的,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是 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我国少数民族总人口超过 1.1亿,分布呈现大散居、小聚居特点,少数民族所居住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 64%,接近 60%的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边疆省区,约 2.2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中,有约 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在此他们为祖国尽固边守土的职责 [2]我们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多元一体的文化,需要民族与民族、人与人之间的同胞之情。这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事实的认知,是每一位中国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我们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国文化,共同书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既建造了万里长城、大运河、布达拉宫、坎儿井等宏伟的物质文明,又创作了唐诗元曲、燕乐胡舞、江格尔格萨尔、木卡姆、什邦乐歌等璀璨的精神财富。中国文化的认同是各民族文化的认同,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了解和理解、相互接纳和欣赏,这也正是中国文化的历史悠久、容纳百川的多元一体特征的真实内涵。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是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独特的文化标识性和重要的文化价值。而少数民族音乐学学科的真正价值就在于不断完善人们对中国文化的全面认知,推动人们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的完整认同。对我们国家文化多样性、多元性的认识越充分,就越能够做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促进中国文化的繁荣发展。

注释

[1]周青青 .中国民间音乐概论 [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200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M]//商伟凡主编 .中国少数民族语地名文件选编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232.

包 ·达尔汗(包爱军):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教授、院长,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责任编辑:孙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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