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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出台《楚雄州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

  为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继州委出台《楚雄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后,州纪委和州委组织部共同开展了关于“四种形态”第二、第三种形态运用中的组织处理问题研究。2月26日,经州委同意,州纪委和州委组织部联合下发《楚雄州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6章22条,明确规定了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执纪审理、责任追究三个阶段,针对不同情形,视不同情节可分别作出停职、调整、免职、重大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经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并协商一致后,提请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原则上,下级党组织应予采纳上级纪检机关提出的组织处理建议。《办法》还对受处理对象的影响期和申诉途径作出明确。该《办法》适用于涉嫌违犯党纪、已违犯党纪、给予责任追究的全州各级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的出台,是破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技术成果,也是推进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制度基础。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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