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2]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三十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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