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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3]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4]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5]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6]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7]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8]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9]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10]
                                   
[1]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二款
[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8]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9]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10]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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