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3]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4]
《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5]
自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废止。[6]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九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九条第二款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
[6]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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