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3]
(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二)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三)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4]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5]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二十条
[5]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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