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 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2]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第一款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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