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
(二)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其他有损于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十条
签定协议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一)委托原因和背景;
(二)委托人的需求;
(三)服务目标;
(四)适用的税收法律标准;
(五)项目组主要成员;
(六)服务程序;
(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
(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书面签订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应当按照49号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十二条
获取承诺
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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