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1]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六十号,[1992年9月4日通过,1993年1月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四十九号[2001年4月28日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