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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严重缺失 拖累建筑业“营改增”



据业内专家介绍,有关部门对建筑业增值税率是根据以下公式来验证测算的:假设建筑施工产值为1,中间投入X,列方程式为:

(1-X)X11%≤1X3% (11%增值税率、3%营业税率)。如果公式左边的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公式右边的营业税额,就说明增值税率定11%是合理的,没有增加企业负担。

解方程式得X≥0.7272≈0.73。于是套用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

建筑业总产值137217.86亿元,建筑业增加值26583.31亿元,

2012年建筑业营业税=137217.86X3%=4116.53亿元,2012年以增加值作为基数征增值税=26583.31X11%=2924.16亿元    

如果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应为:

销售收入=137217.86÷1.11=123619.69(亿元)

销项税=123619.69X11%=13598.17(亿元)

进项税=137217.86X73%X11%=11018.59(亿元)

应交增值税=13598.17-11018.59=2579.58(亿元)

如果按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是:4116.53÷26583.31=15.49%。

据此,有关部门权威人士认为,定11%已经是在充分照顾建筑业的背景下确定的。果真如此吗?从理论数据测算出来增值税率15.49%,现在只按11%征收是非常照顾了,那为什么在建筑行业内引起的震动如此之大呢?说到底是企业自己造成的,当然也与有权部门不做深入调查,仅凭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测算就做出决策,并且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决策(指定增值税率11%),有直接的关系。

首先,建筑业总产值是怎样统计出来的?


再次,建筑业增加值数字明显偏小,不符合实际。

计划经济年代,建筑业增加值一般都占建筑业总产值25%,由于笔者做过五年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统计工作,接着分管了五年该专业工作,所以了解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增加值组成的四大要素:1、“利润和税金”逐年增加;2、“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大幅上涨;3、“固定资产折旧”由于大型设备添置迅猛,也必然有增无减;4、“利息”这部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组成增加值的四个部分全面增加了,增加值毫无悬念地应该上升,但是有关部门查阅近四年的国家统计年鉴建筑业资料,建筑业增加值仅占20%(建筑业总产值虚假因素造成),中间投入平均达77%,失真的统计数字直接影响了建筑业营改增的经济决策,让本应成为建筑业发展机遇的“营改增”,却成为了又一次增加企业负担的包袱。

从2012年以来各级行业协会及施工企业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做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并且积极向财税部门沟通、反映实情,争取到缓解矛盾一些政策,虽不能完全减轻11%增值税率增加的负担,但起到了积极作用。据悉,财政部针对建筑业营改增提出了五条预案(以公布文件为准):

1、允许试点前已签订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保持改革前后税负基本平衡。

2、对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导致施工方进项税减少的问题,通过对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法予以解决。

3、对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所含进项税额。

4、对从事纯建筑劳务或清包工企业,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5、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单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应该说,针对行业和企业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部分拿出了补救措施,但笔者上文反应的统计数字严重失实造成的误区未能考虑进去。客观上,各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汇总数远远大于国家的GDP,已经说明统计数字加水份已不是建筑行业的个别现象。为了使税改政策更接地气,在全党进行“三严三实”教育的今天,完全应该重新审视对建筑业征11%增值税的合理性,实事求是的制定出既不加重企业负担,又不让国家利益受损的税收政策,不要为了一时的面子,损伤国家的公信力。

如果考虑统计数字不实的因素,还是以2012年数据为例,其中:数字重复上报因素按下限10%,人为增加水分因素也按下限考虑20%,则建筑业总产值应为打七折的数字,增加值按常规25%计算:

建筑业总产值为:137217.86X0.7=96052.50(亿元)

相应的建筑业营业税为:96052.50X3%=2881.58(亿元)

建筑业增加值为:26583.31X(1+5%)=27912.15(亿元)(括号内“1”代表原占20%)

应交增值税为:27912.15X11%=3070.34

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96052.50÷1.11=86533.78

销项税:86533.78x11%=9518.72

进项税:96052.50X75%X11%=7924.33(扣除25%增加值,75%属中间投入)

应交增值税:9518.72-7924.33=1594.39

这样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是:

2881.58÷27912.15=10.32%<>

2012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按照11%增值税率进行调研测算时:南通四建负担增加91.78%,苏中集团负担增加122.15%,常熟嘉洋联华装饰公司负担增加1.8倍,中国建设会计协会对全国122家符合样本的企业测算表进行汇总后,税负增加93%。这些情况都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为什么拖了四年之久还非要错误的坚持按11%税率,征全国这样一个微利行业的增值税?

当然,错误在建筑业企业,不重视建筑业统计工作,胡乱填报统计报表,到了“吹牛要上税”的时候傻了,甚至急眼了:本来利润就低,再这样刚性被征超负担的税,这行业真没法干了。问题是,箭已在弦上,5月1日正式实行这是国家定的期限。笔者认为既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了五条预案,在正视统计数字不实带来测算偏差的情况下,再增加1-2条预案进行补救又何妨?

建议一:现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严重不足,贷款已成常态,如果能破例对贷款利息造成财务成本增加这个因素考虑给于抵扣,建筑业营改增造成增加负担的矛盾就会又小一些。

建议二:关于增值税征收相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抵扣期最长不超过180天。这条规定不适合建筑业实际,应予以取消或修改。理由是: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也相应拖延(顶多付70%),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建筑业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项目工程款被拖欠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

这些补救措施都是为了不要在试行以后,大量企业反映负担重了,要求按规定“先征后返”,反而会增加基层税务部门太多的工作量,特别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有企业对此项政策提出质疑,并提起行政诉讼,那才是真正没面子的事。

总之,国家的大政方针,好事要办好,不能因为统计数字的失实,就让建筑业“营改增”失去为企业减负的真正目的。

来源:百年建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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