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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8月31日,新个税法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10月1日起实行过渡期政策,将基本减除费用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


为确保上述过渡期政策落地落细落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保个税改革红利全面及时释放



为保证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公告》指出,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广大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


针对由于部分扣缴义务人可能错选税款所属月份,导致部分纳税人未能享受5000元/月减除费用的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扣缴义务人可以办理更正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为纳税人免除后顾之忧。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表示,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部门将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公告如下: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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