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15年某月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1.9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我司当月收入不足3万元,此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对我司来说,此笔免征的营业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应该先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还是不做会计处理?有否政策依据?
另,此笔营业税免征,那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也相应免征吗?
专家回复:
根据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营业税免税,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也相应免征。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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