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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提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汇算清缴期本月底结束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的规定,报送纸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同时报送纸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汇算清缴计算方法


  第一步 计算合伙企业的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按规定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步 向每名合伙人分配“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第三步 确定每名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前年度亏损)×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第四步 计算每名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来源: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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