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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解】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在文件中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对从事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就和你共同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

对蔬菜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免征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

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编辑设计: 丰台微税通

来源:中税答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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