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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中国商务新闻网-法治(王秀丽 孔江水)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已发生的劳动纠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解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如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得到解决。我国法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包括用人单位调解机构调解(基层调解)、仲裁机构程序中调解和诉讼程序中调解。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这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但它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却起到很大作用,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来说,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也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裁决,指由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指由审判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协商,也称之为和解,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其无第三人参与,不受程序约束,协议的达成和遵守完全由双方自愿。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争议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实践中尚有一小部分劳动纠纷处于法律规制之外。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着重调解原则。即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不仅基层调解机构应当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仲裁机构在裁决前、审判机关在判决前,对适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进入裁判程序。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法劝说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经过说服教育和协商对话就有可能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且由于调解气氛平缓,方式温和,易于被双方接受,因此各国都重视采用调解方法,使之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着重调解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的全过程。即使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仍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做出裁判。二是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勉强和强制,否则即使达成协议或者作出调解书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所谓“合法”,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就是说,调解、仲裁的程序、方法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合法”一词所指的“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劳动实体法也包括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还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还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都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与诉讼程序不同的是,由于调解、仲裁自身的灵活性,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仲裁可以依据政策文件、道德观念等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仲裁裁决。

所谓“公正”,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和仲裁机构能够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争议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分配。也就说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在程序和结果上都不得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坚持公正原则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前提。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隶属关系,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定要坚持公正原则,防止把这种不对等关系带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越另一方的特权。追求这样一种让当事人满意的“公平”,就是追求劳动争议处理的裁判标准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因此,必然要求严格地适用实体法,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准确地认定证据和发现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和平衡当事人的各种权益等。

所谓“及时”,是指遵循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尽快查明事实,辨明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尽快调解、裁决或判决,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法定要求。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生活、企业生产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争议,不仅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直接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活,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及时保护权利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生产的正常秩序。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处理,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对于处理结果当事人应及时执行。对调解、仲裁不服的,也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救济。需要注意的是,及时原则要求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解决劳动争议,要求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方积极配合,反对拖延、耽误;另一方面,及时原则要求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程序权利,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反对草率、一味求快。

合法、公正、及时可以说都是普适性的法律原则。任何争议案件的解决都必须同时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及时原则,它们虽然各自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在处理争议案件的过程又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整体,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个阶段,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尤其是要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法权利和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要求回避等程序法权利都获得平等的保护。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存在差异,劳动争议的发生不可避免,而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更使双方的利益矛盾凸显,导致劳动争议大幅度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双方当事人开通了权利救济渠道,使争议能够经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纠正,从而起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作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要时刻牢记,调解、仲裁乃至诉讼的归宿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的关系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指用人单位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它不包括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活动。调解程序是法定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享有是否选择调解的自主决定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裁决的过程。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裁。与调解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同时还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前置条件,只有在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请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过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之后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但申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不仅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诉讼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当事人必须是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3)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4)当事人起诉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提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时效为15日,即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过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5)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向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裁决书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一种司法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并在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上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和要求、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和理由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编辑:牟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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