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外自认VS诉讼自认: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2.诉讼自认VS当事人陈述VS当事人的承认VS认诺: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承认属于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之一。
(2)自认和认诺: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
3.自认的主体与自认方式:
(1)自认的主体:
①当事人;
②委托代理人。
(2)自认的方式:
①明示自认: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②默示自认:对对方陈述的事实不置可否,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视为自认;
③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a.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b.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需特别授权,但当事人在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
4.自认的效果: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5.范围限制:
(1)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2)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6.自认的撤回。
(1)撤回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2)撤回自认的法定事由:
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并且与事实不符。
(3)撤回自认的后果: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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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默示自认 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1.诉外自认VS诉讼自认: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2.诉讼自认VS当事人陈述VS当事人的承认VS认诺: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承认属于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之一。
(2)自认和认诺: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
3.自认的主体与自认方式:
(1)自认的主体:
①当事人;
②委托代理人。
(2)自认的方式:
①明示自认: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②默示自认:对对方陈述的事实不置可否,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视为自认;
③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a.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b.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需特别授权,但当事人在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
4.自认的效果: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5.范围限制:
(1)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2)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6.自认的撤回。
(1)撤回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2)撤回自认的法定事由:
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并且与事实不符。
(3)撤回自认的后果: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考点定位【36】
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
二、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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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真伪不明 谁主张,谁举证 免责事由 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
二、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
考点定位【37】
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的确定:
(1)确定方式:
①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
②法院确定。
(2)确定时间: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2.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1)法院确定的一审普通程序举证期限≥15日;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10日。(2)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两种确定方式均可,但不得超过15日。
(3)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两种确定方式均可,但一般不超过7日。
3.举证期限的延长:
(1)需满足的条件:
①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
②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2)法院的处理:
①申请理由成立的→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效力: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4.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后果: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2)不视为逾期的情形:
①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②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3)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处理:
①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原则上,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②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③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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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超过7日 不视为逾期 法院应当采纳
1.举证期限的确定:
(1)确定方式:
①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
②法院确定。
(2)确定时间: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2.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1)法院确定的一审普通程序举证期限≥15日;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10日。(2)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两种确定方式均可,但不得超过15日。
(3)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两种确定方式均可,但一般不超过7日。
3.举证期限的延长:
(1)需满足的条件:
①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
②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2)法院的处理:
①申请理由成立的→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效力: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4.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后果: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2)不视为逾期的情形:
①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②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3)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处理:
①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原则上,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②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③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考点定位【38】
证据的认定
1、不能认定与推定:
(1)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人;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非法证据排除: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对证明妨害行为的规制: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1)公文书证>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5)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有利证言<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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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1、不能认定与推定:
(1)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人;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非法证据排除: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对证明妨害行为的规制: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1)公文书证>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5)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有利证言<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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