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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窗 | 确认合同效力或解除合同之诉如何确定法院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级别管辖制度设置是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对于不同审级法院的定位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多数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量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侧重与指导和监督民商事审判。目前,我国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大都以诉讼标的额作为基本标准。

但是,对于确认合同效力或解除合同之诉,因对其是否为财产性案件、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等有所争议,法律又无明确规定,导致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同法院标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在下文中,笔者将通过对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及最高院案例的梳理,对确认合同效力或解除合同之诉的级别管辖标准进行分析。

一、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是否为财产性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效力应为非财产性案件,应按件交纳诉讼费,按无财产标的之诉确定管辖。但是,从最高院的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倾向于认为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为财产性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2016)最高法民辖32号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载明“因《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为107644625元,金兴公司以水电八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确认《分包合同》无效的财产性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金兴公司诉水电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之诉的标的额应当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官员案件基本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关于履行及解除合同管辖的答复为“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其中,对于“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较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21号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重庆钦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也引用了该司法解释。

但是,对解除合同之诉应该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则在实践中形成三种不同的理解观点:“具体诉讼请求说”、“合同的总金额与其他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一项说”“合同的总金额+其他具体请求的数额说”

1. 具体诉讼请求说

该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员案件基本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无论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还是在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就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2. 合同的总金额与其他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一项说

该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官员案件基本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以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仅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在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诉讼请求,那么应当以合同的总金额与其他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终101号娄可飞、田双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采用本观点,认为“在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时,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主张返还赔偿的具体金额,而完全不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着实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案件时,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在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请求,对方提出相应抗辩时,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认定。本案中,田双贵变更之后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即请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仅该项诉请对应的诉讼标的额即超过5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则规定,无论合同履行情况如何,当事人在解除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均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规定“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10. 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答: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合同无标的额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同时,提出返还财产、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给付请求的,以合同标的额与给付请求额较高者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3. 合同的总金额+其他具体请求的数额说

该观点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诉讼请求,那么应当以合同的总金额加上其他具体请求的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三、律师观点

确认合同效力或解除合同之诉,对相应合同标的额产生法律后果,应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应以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级别管辖。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在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诉讼请求,那么应当以合同的总金额与其他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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