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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法官,你必须要知道的三个真相
一、你的裁判理由究竟是写给谁看的

一份裁判文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事实认定,也就是审理查明部分;另一个是裁判理由,也就是本院认为部分。

案件事实认定,依据的是证据、当事人陈述、日常生活经验等等,当然是证据越充分越好,越接近客观事实越好。

法官不可能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得出裁判结果,还需要通过裁判说理去适用法律、去解释法律,才能作出裁判。

你有没有注意到,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他们在拿到判决书的第一刻,会直接略过前边的这两部分,翻到判决结果的那一页。

因为他们早就形成了他们自己认为的理由,他们关心的只是官司的输赢,并不在乎你以什么样的理由。

作为法官,你不应该抱有通过裁判说理可以说服败诉一方的幻想!

 每个人都会认为他是最讲理的那个人,每个人也都会认为他是最有理的那个人。

如果裁判理由对于败诉一方不会产生任何影响,那你的裁判理由又是写给谁看的呢?

当然是二审法官,对,只有二审法官会去研究你的裁判理由。

但你也一定要知道,二审法官研究裁判理由的目的是什么。

两个方面,一个是找出你裁判说理的疏漏或者是否有可以被反驳的地方,以便据此发回或者改判;二是找出可以据此维持的理由。

所以你在裁判说理时就要注意:一、凡是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你都要考虑到,不论当事人有没有提及,你都不能有所遗漏;

二、你要尽量站在二审法官的角度审视你的判决书,因为判决一旦作出,你就是事实上的被上诉人,而且是缺席的被上诉人,你没有再行辩解的机会。

所以,你一定要把裁判理由当成你的上诉答辩状来写。

二、在律师眼里,你的判决没有公正可言

举个例子,假如我们要在墙上挂一幅画,画挂的正不正,肯定是要站在中间去看的,这个道理你应该懂。

而律师则是始终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的,他们永远不可能站在中间的立场去看待你的判决,所以,从律师的这个角度去看,你挂的画永远都是斜的。

律师认为你的判决不公正,再正常不过了。

三、你时刻走在地狱与深渊的边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法官裁判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严格的要求。

但是你要知道,这里所指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法律事实。

而你依据程序法所能够查明的事实,只能是依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

在民事活动中,凡事不可能都有证据去证明,这样就必然会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如何弥补,是否需要弥补这两者之间的脱节,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果你不通过调查、逻辑推理或者经验法则去弥补,你作出的判决就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甚或违背常理,这样你就是有“罪”的。

但如果你去主动调查,虽然可能你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无几,但你也有可能面临有失公正立场的质疑,甚或有被控滥用职权的风险,这样你也是有“罪”的。

正如同你是站在地狱与深渊之间,前进一步就是深渊,退后一步就是地狱,你别无选择。

有没有掉下去,并不在于你的水平有多高,而在于你得有多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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