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辅导:再审申请的撤回:《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3条

  再审申请的撤回:《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3条

  (一)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1、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4条的规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二)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1、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2、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3、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书跟谁递交,有哪些内容?
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三者的区别与关联(实务要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