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4年3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黑龙潭路H10047号路灯杆处,柴先生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杜先生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进入道路左侧,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侧相撞,造成柴先生受伤,两车损坏。杜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先生负全部责任。杜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柴先生将杜先生的继承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称杜先生是醉酒驾驶,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杜先生负全部责任,杜先生所驾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柴先生的赔偿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得以司机杜先生系醉酒驾驶而免除其法定赔偿义务,故对于保险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但保险公司在向第三人柴先生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偿。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人的行为处于不受或者不完全受意识支配的高风险状态,难以做到安全谨慎驾驶,因此,酒后驾车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醉酒驾车属于违法驾车的行为,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可见,醉酒者需对自身行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因此,驾驶者应杜绝在酒后驾车,以免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可以通过选择代驾或者其它交通方式避免酒后驾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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