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1
水域适用范围
上海海事局VTS覆盖区L1/L2/L3报告线至江苏海事局VTS覆盖区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之间的长江口及其附近水域、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Vol.2
船舶适用范围
配备了AIS并正确显示的船长110米以上船舶,客船、试航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载运钢材货物船舶除外。
Vol.3
报告方式
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Vol.4
报告内容
船名、船舶类型、船位、动态及载货情况。
Vol.5
报告要求
01
船舶航经L1报告线拟进入长江上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吴淞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02
船舶航经L2/L3报告线拟进入长江上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洋山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03
船舶航经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下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南京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04
船舶由上述水域内始发且不航经就近报告线的,在始发港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当地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Vol.6
注意事项
通告中的“一次性船位报告”,不免除船舶在主管机关规定的VHF频道守听的义务;不免除船舶通过大桥、长江口深水航道等特殊水域时的相关船位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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