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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已生效,您想知道的都在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水上人员生命安全所必须的临时性排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

跟着小编梳理下本标准中几种物质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吧~

1 | 含油污水 

定义

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排放控制标准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排放应在船航行中进行。

2 | 生活污水 

定义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排放控制标准

1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2.”中的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2)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2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1)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2)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应执行客运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3)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要注意上述表格中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这些新添加的指标限值!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在新标准中也有收紧哟!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3 |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定义

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其中有毒液体物质是指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第 17 或 18 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II 第 6.3 条暂时被评定为 X 类、Y 类或 Z 类物质的任何物质。其中:

a)X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禁止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

b)Y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需严格限制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

c)Z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较小、限制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

排放控制标准

船舶在沿海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沿海的船舶按规定程序卸货,并按规定预洗、有效扫仓或通风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含)且水深不少于25米的海域排放;

b)在船舶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7节,非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4节;

c)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4 | 船舶垃圾

定义

船舶垃圾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具体内容见下表)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I、II、 III、IV、VI 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排放控制标准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1

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

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3

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4

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5

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6

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5 | 监测要求

1.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采样按JT/T409执行。

2. 采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监测数据,作为判定排污行为达标与否的依据。

3.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

知识拓展

Q

如果船舶水污染排放不能满足《标准》要求,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船舶水污染排放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海事机构会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对违法船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由还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

注意:船舶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各类记录簿并如实记录也是重点检查的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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