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该牵“牛鼻子”的人牵紧“牛鼻子”,让该扬“牛鞭子”的人扬高“牛鞭子”,“两个责任”定能落实到位。
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中央明确要求。“三转”以后,各级纪委职能定位于“监督、执纪、问责”六个字,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今年省、市、县委换届以后,笔者发现了一个疑惑的问题,有的县区党委公布的分工文件中,纪委书记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是一例。所谓分管就是按照分工主抓,管理该方面工作,也就是负责日常工作,笔者认为不妥,既负责“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又要主抓“监督责任”的日常工作,岂不成了“一肩挑”,“一字并肩王”,岂不是“监督责任”代替了“主体责任”。
近几年,上级领导多次强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承担党风廉政日常工作,监督责任不能代替主体责任,且在一些基层党委得到了较好落实。再看看《党章》怎么规定的,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何谓协助,“从旁帮助,辅助也”,既然是“旁”、“帮”、“辅”,笔者认为和“分管”、“主抓”、“负责”是有一定区别的,就应找准定位,把握角色,分清主次,不可越俎代庖。
党风廉政是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提高认识,把握“主体”内涵,应交由副书记或其他党委领导代表党委分管党风廉政日常工作,纪委要协助好分管领导,督促、提醒、帮助、指导,抓好该方面工作,这样做条理清晰,主次分明,责任靠身,更有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也避免扯皮、推诿。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认识要到位,那种一提到党风,一看到廉政两个字都一股脑推给纪委,是一种错误的、陈旧的、片面的、感性的认识,主体即整体,党委是一个整体的构成,要真正领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主体责任”好比是“牛鼻子”,“监督责任”犹如是“牛鞭子”,既要牵鼻子,又得扬鞭子,岂不是一气呵成、“包打天下”?难免有时会顾此失彼。
让该牵“牛鼻子”的人牵紧“牛鼻子”,让该扬“牛鞭子”的人扬高“牛鞭子”,“两个责任”定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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