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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追偿问题研究

      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为强化债权,要求债务人为同一债权采取多种担保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中主要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和债务人邀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物的担保。这种共同担保中各种担保方式的性质不同,一类为人的担保,一类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表现为保证,即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称物上保证人。一、人保与物保并存时追偿问题在国外立法上的考察在物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保证人或者物上保证人一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除了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外,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考察国外立法,存在三种不同模式:1.“单项追偿模式①”...  (本文共4页) 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 《新东方》2009年04期

新疆大学

共同担保制度研究

      共同担保制度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多个物保并存,多个人保并存以及多个人保与物保并存。为了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降低债务清偿风险,在同一债权上,存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现象,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存在。我们知道担保责任作为一种补偿责任,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担保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在清偿范围内返还,前提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但是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人保与人保并存:人保与物保并存;物保与物保并存的受偿顺序和追偿权规定的条文太少,有的条文之间相互冲突,甚至是空白的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尤其是在物保与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具体来说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中,抵押与抵押虽然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不完善,在实际中,由于缺乏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推进,复杂的共同担保制度不得不通过立法和理论完善来解决。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人保与物保的并存,物保与物保的并存,人保与人保的并存,通过...  (本文共31页) 本文目录 | 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 新疆大学 硕士论文 2014年

法制与社会

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研究

      伴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在民事主体的交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作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一种方式也在实务中占有较大比例,此种方式更有利于刺激社会经济活动。但是因为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涉及的利益和法律关系复杂,我国关于此问题的立法也尚不够完善,民事主体在这种担保方式的实际应用中经常会发生纠纷,本文将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法律,对此种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进行分析,并针对他们之间的追偿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解决方案。一、概述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担保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律的手段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债的担保按照客体不同可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对债权起到一种保障的作用。物的担保是指以所有物为他人或自己的义务作担保,当义务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凭该担保物优先得到清偿。保证是指保证人以其信用为他人的义务作担保,当他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依约履行,保证通过合同的形式得以体现。债务人可以...  (本文共3页) 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 《法制与社会》2016年11期

清华大学

混合共同担保的分摊与追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促使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繁荣。资金融通的需求迫使担保规则也随之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混合共同担保规则的分摊与追偿问题。第一部分介绍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与特征,界定了本文所研究的混合共同担保的范围。同时,介绍我国法上关于混合共同担保规则的历史演进。第二部分介绍混合共同担保的成立条件以及当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实现方式。第三部分介绍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分摊,本文先就学界对保证和物的担保能否分摊这一争论进行梳理,从而得出可以分摊的结论并给出理由;其次就混合共同担保的四种不同形态对分摊的影响进行说明。第四部分介绍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问题,因为学界对追偿权和代位权的区分争议较大,本文先就现有的三种不同学说进行梳理,并将两者进行比较,以期得出两者并不为同一的结论;然后分别阐述在混合共同担保中两者的具体含义;最后本文介绍了担保人的追偿范围和计算方法。本文从四个方面就混合共同担保规则进行研究,得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保证人或物...  (本文共38页) 本文目录 | 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 清华大学 硕士论文 2015年

农村金融与市场经济

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其责任如何承担?

      在信贷工作中,会遇到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人保),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物保)的情况。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分述混合担保的不同情况,评析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案例一」: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乙公司又提供保证担保。 这是一种既有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双重担保的情况下,物的担保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人的担保在物保不足清偿的时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就案例而言,债务人甲公司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人乙公司提供保证。银行在追偿债务时,应首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土地行使抵押权,不能撇开该抵押物,直接要求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乙公司仅在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时,才承担对剩余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二〕:甲...  (本文共1页) 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 《农村金融与市场经济》2003年03期

政治与法律

混合共同担保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经常会组合运用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其中既有物的担保,即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物,如抵押、质押;也有人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1这种担保方式被称为混合共同担保。2当债权上存在混合共同担保的时候,债权人与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可以就相互间所担保的债权额进行约定,这种担保方式可以称为按份的混合共同担保。如果债权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对彼此之间担保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各担保人之间构成了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担保人对其担保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担保方式可以称为连带的混合共同担保。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保证)在性质上的差异,加之物的担保既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由第三人提供,在当事人对担保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连带混合共同担保的清偿规则趋于复杂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如果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各方对担保份额也未有约定,除非担保物权是由债务人提...  (本文共8页) 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 《政治与法律》2016年06期

农业发展与金融

混合担保项下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所谓混合担保,也称担保组合,指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亦即人保和物保共存的情况。在农发行发展业务过程中,为了防范贷款风险,许多行选择了混合担保。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对实现债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关于混合担保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对混合担保做了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混合担保也做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适用《物权法》。因此,《物权法》生效后,对混合担保的理解适用,应结合《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物权法》规定为准。法律对混合担保的规定共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在混合担保下,人保与物保的关系;二是物的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担保物灭失,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保证人是...  (本文共2页) 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 《农业发展与金融》2008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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