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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邻居擅自加盖楼层怎么办?律师教你这样维权

刘先生最近遇到件烦心事儿,他在'央视社会与法'官方微信公众号,'咨询律师'版块提问:

我家住在一楼,整个单元总共两层。楼上的邻居在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情未签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规划局手续,而且未取得国土局及住建局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就开始在二层的基础上加盖楼层,由于房子是三十年前建的,再次加盖对整栋楼造成安全隐患。现在,楼层已加盖完毕,该怎么办?'

(图片来自于网络)

要解决刘先生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建成的建筑物;

(2)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

(3)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而建成的建筑物;

(4) 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根据以上五点,刘先生楼上的邻居未取得规划批准擅自加盖的楼层

属于违章建筑

。那么,刘先生应该

如何维权

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对违章建筑的明确规定,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相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同时,刘先生也可以提出民事侵权纠纷,要求楼上住户拆除违章建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业主共有。所以,二楼住户的加层不是自家的楼顶,而是楼宇全部业主共有的设施。

另外,根据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1) 违章建筑如果在城市建成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2) 违章建筑如果在农村,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投诉并要求强制拆除。

如果上述部门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向国土资源的上一级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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