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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重新鉴定有何意义?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现年 69岁,1974 年 11 月 14 日 在 劳 动 中受伤,1985 年 6 月 13 日转为正式职工,1988 年 6 月 30 日因旷工被单位除名。2004 年 11 月,李某找到单位,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2006 年12 月15 日经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4 年 3 月,李某找到单位,不认同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并要求按现行工伤政策和规定,一次性处理其工伤。

因我单位情况特殊,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是否可以重新鉴定?其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单位应如何与李某一次性了结?

【律师评析】

对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的处置,一是申请再次鉴定,必须在初次鉴定后的 15 天内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二是在 1 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依据是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工伤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治疗费,无其他一次性等待遇。因为李某情况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规定,而当时法律无其他待遇。

【律师提示】

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

当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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