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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过纪律,同志,你这样已是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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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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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型


“这事情是我一个人决定的,有事算在我头上,不要处理兄弟们”


这种说法在违反财经纪律类的案件(现在叫财经违法案件)中比较常见,这类案件属于是单位违纪,一般是领导决策,然后交具体经办人员执行,所以一般处理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审查调查阶段或者审理谈话时,总有些“讲义气”的领导提出来,说不要处理具体经办人员……


“这事情是领导安排的,我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懂”


案件类型同上,经常有一些“不讲义气”的具体经办人员,组织审查阶段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好像这个事情就是领导一个人干的一样……


PS:大家都别客气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组织上肯定一起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理直气壮型


“我们单位穷,同志们伙食都开得不好,带他们出去改善一下生活”


这是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某单位“一把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不但自己去了,还把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一起带去了。在审理谈话时,他理直气壮地对我如此说。我很是纳闷地问:“大家都拿财政工资、吃财政饭,谁比谁穷多少?就你们单位揭不开锅了要去外面讨饭吃?


PS: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你一个领导干部还在为吃饭的问题发愁,是想否定改革开放成果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我帮他节约了这么多钱,送我一点是应该的”


这是一起受贿案件,某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收费的过程中,利用政策上的漏洞,帮助管理服务对象“节约”了大量费用,事后收受巨额贿赂,在组织调查期间,对象满不在乎地对办案人员如此说。随后办案人员分析,此人背后肯定还隐藏有大问题,最后一查,果然如此……


PS:法盲到一定的境界了,真是不作死就不会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我帮他们争取的资金项目,欠了这么多人情,不可能白干嘛”


这是一起收受红包礼金的违纪案件,当事人在其岗位上帮助其他单位争取了很多专项资金和项目,然后逢年过节的时候相关单位送他的礼品、礼金这些都是来者不拒,当办案人员问及他这些问题时,他满不在乎地承认了,还说有人托他办事送的大额现金他都没有要,这些人情往来有什么问题?


PS:确实,我们也没说你犯罪,但是什么是违纪你都不知道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我私人请客!签单是为了优惠!”


这是一起公款吃喝的案件,违纪人员是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在外面违规接待了之后签单,第二天让办公室主任去结账报销。大约过了一个月,此君被举报,纪委介入调查时,他辩解说那天虽然超标了,但不是公务接待,其实是我私人请的客,主要是因为我当时身上没带钱,然后又想着签单要优惠点,所以才以单位名义签单,本来想第二天去结账,又没搞得赢,让办公室主任去垫钱结账,还没还钱给他......最后经过核查,该单位跟这家饭店根本没有协议价,发票拿回来第二天就已经入账,最关键的是,这些票据就是他亲自签字报销的......


PS:要演你也演全套啊,这么漏洞百出的话你也说得出口?既然如此,那就只能再加一个违反组织纪律的错误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我自己找来的钱自己用,是我的劳动所得!”


这是一起贪污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安排其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合作结束后,此人采取其他手段,把应付给单位的款项全部截留自己用了,案发时,此人对办案人员如是说。他可能认为这个合作项目主要工作都是他在做,自己在外面单干也能拿到这么多钱,所以这些钱理所当然应该归自己,完全搞不懂这个行为是贪污犯罪,更不用说清楚事业单位的领导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违纪了。


PS:这个事情给我一个启发,我在接受法律和政策咨询以及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参照律师事务所收费的话,收入应该很高哦。


来源:乐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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