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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点】青浦检察院:案件简繁分流,优化资源配置


青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建荣发言。


黄建荣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在量刑上遵循罪责罚相适应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从宽,但不能突破法律,从宽的刑罚量一般不得多于基准刑的二分之一。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


今年以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办案流程,对外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在实现案件简繁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速裁——办案效率“提速器”

“我认罪,愿意接受处罚。”6月14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正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遂对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不足5分钟。

“5分钟庭审”是青浦区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办案效率的一个缩影。青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建荣介绍,“认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以及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从宽”就是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处理和量刑上适当从宽。

公诉科检察官陆敏艳是简易案件出庭公诉人,她介绍,“对于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案件,我院一般会集中提起公诉,区法院会集中安排庭审。这类案件,公诉人只要简要宣读《起诉书》,说明指控事实、证据、定性、罪名和量刑建议,法官重点核实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性、真实性,省略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简化了庭审程序。一个上午,我最多开了8个庭。速裁程序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除了向庭审要效率外,青浦区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简化办案流程的规定。首先是向大数据信息化要效率,利用大统一软件中的电子卷宗系统,减少承办人法律文书摘录工作;其次是简化文书制作,速裁案件无需制作审查报告,直接以起诉书替代审查报告呈报审批,量刑建议书直接在起诉书中表述。另外还简化审批流程,员额检察官自行决定对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自行决定案件实体性审查内容,自行决定量刑建议内容,不再按传统三级审批模式层报审批。

自2017年1月23日至6月12日,青浦区检察院已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163件193人,件数与人数分别占同期起诉数的32.6%与26.2%,其中,适用简易程序61件90人,平均办案时间为22天;适用速裁程序102件103人,平均办案为7天。

值班律师——合法权益“保护神”

“赵某,我是值班律师高律师,今天就你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你有什么问题可以问我。”6月2日,高律师接到检察官的通知,来到看守所,为涉嫌盗窃犯罪的赵某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向高律师详细咨询后,了解了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主流导向,问题是司法办案期限缩短了,办案效率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值班律师制度是青浦区检察院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公诉科长施红介绍,青浦区检察院制定了《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刑事案件罪名提供法律咨询,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提供法律咨询。截止目前,凡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接受了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法律帮助。

调解和解——重要考量因素

“我愿意对宗某予以谅解”,被害人袁某告诉检察官。2017年3月15日许,犯罪嫌疑人宗某与被害人袁某在青浦区某建筑工地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扭打。经鉴定,被害人袁某被打成轻伤。

检察官了解到宗某与被害人袁某均为该工地工作人员,案发当晚因工地有大型车辆作业,宗某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工作,一时气愤遂将乱停车的被害人打伤,属于事出有因。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收到全部赔偿款,对宗某表示谅解并同意对嫌疑人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宗某拘役4个月,缓期6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会不会得到被害人的认可?会不会损害被害人的利益?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存在的办理时间短,结案时间早等特点,青浦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强化赃款赃物追缴,积极促使犯罪分子退赔退赃,并将此作为是否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和法院追赃工作的监督,使追赃活动不因案件审查起诉结束而终止,不因犯罪分子被判决执行而终止。

精准量刑——从宽尺度“准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从宽处理是作为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量刑激励。被告人最关心的是被从宽处理多长刑期?被害人或群众担心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不会让犯罪份子钻了漏洞?这些都有赖于检察官在办案时能够做到精准量刑。黄建荣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在量刑上遵循罪责罚相适应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从宽,但不能突破法律,从宽的刑罚量一般不得多于基准刑的二分之一。公诉科检察官官刘泉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宽’一般是适用基准刑,比如法律规定的刑罚是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在3年以下,但是不能突破1年。另外,在强制措施上可以视情况从宽”。

截止目前,该院适用该制度的已判案件中,判决结果符合量刑建议的达到100%,无一案件上诉。青浦区检察院向法院建议确定刑期88件、幅度刑期52件,确定刑期建议数占全部量刑建议的7成,所有量刑建议均获得法院认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在原则上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等所有范围内的案件,但无论在高检院下发的《试点办法》中,还是青浦区检察院牵头制定的《青浦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中,都明确列出了若干慎用的情况。如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累犯惯犯、以犯罪为常业、证据存在不能排除的重大缺陷、涉黑涉恶、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应禁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刊记者 张志萍 通讯员 韦贵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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