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要】红坎村民小组向红海湾国土局申请公开某地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红海湾国土局作出《复函》,称由于职权变更,当年负责单位为城区国土局,我局没有相关宗地征地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红海湾国土局辖区范围内,相关材料应由其予以管理和保存,不应推诿履行职责,遂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复函》,并限其重新作出答复。
【案例精要】大地公司受浈江区农业局的委托,与黎某某签订《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随后,韶关市国土局作出该补偿协议不宜继续履行的《答复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韶关市国土局作出《答复意见》,超越其职责范围,遂判决撤销其《答复意见》中关于涉案《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不宜继续履行的决定;黎某某应向与其签订协议的行政主体为对象,依法寻求救济,驳回黎某某要求韶关市国土局继续履行涉案《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随着各级政府逐渐转变职能,行政协议已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契约精神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且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其他机关(尤其是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
本案中即使韶关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国土局认为浈江区农业局委托他人与黎某某签订的《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不妥,也应当通过浈江区农业局,由浈江区农业局以自己名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当由韶关市国土局直接向黎某某出具《答复意见》,对自己并非当事人的行政协议作出处理。
【案例精要】叶某某在前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顺德区人社局认为叶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自行车,符合不认定工伤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未考虑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顺德区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原告系死者叶某某的近亲属,叶某某是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园林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8月19日凌晨3时左右,叶某某从住处出发前往负责清洁的路段上班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叶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发时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大地园林公司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叶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自行车,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兰某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即使客观上职工存在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过失行为,如果伤害并非因职工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则仍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对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例外情形与事故发生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一概不考虑,明显将例外情形泛化,凡是职工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即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了例外情形必须与事故发生具有关联性,而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对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完善,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故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时如果不考虑该例外情形是否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间存在关联性,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目的不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但是亦认为该违法行为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顺德区人社局在未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叶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顺德区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精要】肇庆盐务局认定兴业四会公司违规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购进的41.65吨盐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2年5月1日实施)第三条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年修订发布)已经明确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饲料添加剂,并确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即作为饲料添加剂的氯化钠的生产应由地方饲料管理部门监管。《食盐专营办法》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同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食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宜适用不同的行政法规调整。本案中,针对饲料添加剂问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应优于《食盐专营办法》适用。
2012年5月1日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明确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不宜再行使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执法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违法使用,流入食盐市场则另当别论。有关养殖企业采购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肇庆盐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精要】里水鲜果公司向南海公安分局报案,反映其市场被人霸占,该局接案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里水鲜果公司以该公安分局没有履行职责制止非法侵害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海公安分局对于案情是否有违反治安等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报案人,遂判决该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里水鲜果公司的报案作出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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