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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红酒未标成分含量 超市被诉十倍赔偿
新闻发布:国家葡萄酒质量网   发布时间:2015-3-3
 

随着3.15消费者维权日的临近,消费者起诉商家侵权的案件也愈发增多。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在超市购买的红酒未标注“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消费者起诉要求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某干红葡萄酒8瓶共计1644元,后发现该食品违反了《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标注了“微量二氧化硫”却未标注其含量。

  原告认为,被告公开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标注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要求被告退货并十倍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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