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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案件审理质量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4-11-05 11:00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聚焦主业,就是切实履行审核、监督和指导三项主要职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实践论观点,从工作中来、到工作中去,在理性思考辨析中把握工作规律,发扬“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推动案件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树立大局意识、主业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前提。按照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应找准工作定位,突出审理重点,加快节奏、及时跟进,严格履行审理程序,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做到审理全覆盖,案件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对事实、证据方面出现的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不允许通融;做好案件检查环节与案件审理环节的紧密衔接,案件移送应预先留足审理时间,尽量避免“扎堆”移送,保证案件及时审结;对涉刑案件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和涉案款物处理意见时,充分考虑与司法处理的衔接,确保“不留尾巴”;加强办案指导,层层传导理念、层层传递压力,保证案件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正确把握审理地位作用与审理体制机制的关系。审理部门是案件把关部门,使命光荣、作用重要、任务艰巨。但是审理这一同体内部监督的体制“先天不足”,制约了审理作用的全面发挥。有的同志错误地把审理当作“走程序、办手续”的过程。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其实质涉及办案政绩观、办案模式的问题,需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办案机制创新。各级审理部门要转变思想、准确站位,既坚持原则、又讲究方法,以实干赢得认同,以有为争取有位。

  正确把握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的关系。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案件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同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办案部门,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都是办案的法定程序,分工虽然不同,但目标、证据标准一致。双方在证据审查、性质判定、款物处理等方面有时有不同意见,也是正常。双方要学会换位思考,多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多交换意见、多比较看法,克服“你查我审”的思维定势,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办案质量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权威性,关系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案件检查部门与审理部门要服从大局、齐心协力,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对办案质量负责的工作格局,推动依纪依法办案。

  正确把握程序与效率的关系。程序合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基本要求之一。但程序合法,不意味着因循守旧、按部就班。各级审理部门在遵守程序规定的基础上,要提高效率、加快节奏,分清主次、把握工作轻重缓急,抓住重点、确保重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突出抓好重要审理文书的起草质量,特别是审理报告、有关案件处理请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监察决定、批复、答复等;对网络舆论关注度高、处理时限要求急的案件,快审快结;对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合规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化繁为简,切忌久拖不决。

  正确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审理工作既不能固步自封、一劳永逸,也不能急于求成、冒进超越。各级审理部门应坚持辩证唯物史观,尊重客观规律,既继承以往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把吃透上情和摸清下情结合起来,把创新热情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不能为创新而创新,不做应景文章,要稳妥创新,以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的推进。凡有利于审理工作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审理职能作用、有利于调动审理干部积极性的创新,都可以大胆探索、大胆尝试,不断总结提升。(福建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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