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杀、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但这次修订明确禁止食用!也就是说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只要有人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就要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加大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衔接紧
第三十五条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 )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二 ) 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新法第四十五条相应规定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是一座从滩涂发展而来的特大型城市。在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同时,人与自然是否能和谐相处、生态环境是否宜居,也关乎着几千万居民的生活质量。为保护生态环境,野生动物保护尤为重要,也是本市近年来一直关注的重点。
上海地处中纬度季风区,气候温暖,四季分明,雨量充沛,特别是沿海地区有大量湿地资源,适宜野生动物栖息活动。根据资料记载,上海分布鸟类有 445 种,哺乳类约 48 种,两栖类 14 种和爬行类 36 种。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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