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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有关女性犯罪问题论考(一)

汉代有关女性犯罪问题论考(一)

――读张家山汉简札记

贾丽英   

内容提要: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保存了不少有关汉初女性犯罪及其处罚的材料。本文结合文献和简牍材料对以女性为主体的不孝罪、悍罪、奸罪、重婚罪及侵犯女性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略卖等进行了考证。

汉律亡佚已久,《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收录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是以汉律为主的一批简文,这对我们研究汉律及有关问题具有极大的价值。这批汉简中关于女性犯罪也多有涉及,本文试以女性为中心,探讨一下以女性为主体和侵犯女性的犯罪,以及针对女性的恤刑情况,以期对汉代妇女史研究有一点补充。

一 以女性为主体的犯罪

所谓女性犯罪,是指以女性为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张家山汉简中所见的属于女性犯罪的罪名很多,如贼杀人、贼伤人、毁封、不孝、悍、略卖人、重婚、逃亡、诬告、奸、行赇等。下面就女性犯罪较多的几种罪名予以讨论。

1.不孝罪

何谓“孝”?《尔雅?释训》云“善父母为孝。”《说文?老部》释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而不能善事父母的行为,诸如杀伤、殴打、谩骂父母;妻后母等均被视为不孝。而不孝不仅被舆论谴责,还触犯刑律。《尚书·康诰》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孝经?五刑章》:“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把不孝罪定为五刑之首。由于女性犯罪多为婚后,因此张家山汉简中针对女性的不孝行为,便直接指向对夫之父母: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1](P140)

也就是,只要妇女有杀伤、打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的行为,便视为不孝,而被弃市。当然应该对父母孝敬的,不仅仅是女性,男性牧杀、殴骂父母也处以弃市之刑: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1](P139)

这一处罚之严厉不是汉独有的。秦律中对于不孝处治也很重:

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 [2](P156)

是父亲因亲子不孝,要求官府予以处死儿子的案例。而秦律《法律答问》还有关于殴打长辈的一些规定: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不过,法律的规定往往与现实的执行有一定的差距。如贾谊曾提到秦时风俗:“商君遗礼仪,弃仁恩,……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色。母取箕,立而谇语。……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其甚者杀父兄矣。” [3](48)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秦及汉初妇与夫之父母之间,相互嚷骂是常见之事。因此,在这种习俗之下,殴骂舅姑不可能都被处以弃市。而实际上,出土于敦煌悬泉的西汉晚期的汉简,也印证了这种想法:

贼律:殴亲父母及同产、耐为司寇,作如司寇。其奊訽(诟)詈之,罚金一斤。(Ⅱ0155③:421[4](P8)

殴亲生父母及父母的兄弟姊妹,要判作司寇,猖狂辱骂的,罚金一斤。这与前引律文相差悬殊,一个为弃市,一个仅为二岁刑。这可能是西汉后期根据实际情况对律文所作的调整。《九朝律考》中引用一例“妻甲夫乙,殴母,甲见乙殴母而杀乙。《公羊》说甲为姑讨夫,犹武王为天讨纣。郑驳之云,乙虽不孝,且殴之耳,杀之大甚。” [5](P111)也说明汉人对“殴父母”问题的看法。

2.悍罪

在秦汉律中时常见到“悍”的罪名。《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告臣”条:

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 ·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也),毋(无)它坐罪。”

不过,简文中所见的“悍”,更多地是指女性。如秦简《日书》中有两条:

心……取妻,妻悍。[2](P191)

十月:心……取妻,妻悍。[2](P283)

秦人生活在西北西戎之地,强悍敢斗应是其民族性格。但对女性来说“悍”却不是一个褒义词,很多人因悍而获罪。《睡虎地秦墓竹简》“黥妾”条:

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讯丙,辞曰:“乙妾(也),毋(无)它坐”。

即因女子丙“悍”,要求官府处丙以黥刑,并割掉她的鼻子。《奏谳书》第二十一例中也有一个“敖悍”之例:“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丧棺在堂上,未葬,与丁母素夜丧,环棺而哭。甲与男子丙偕之棺后内中和奸”,被判定为不孝之次,和敖悍之罪。此外,还有一条夫殴妻的律文: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1](P139)

同样性质的律文,秦简中也有:

妻悍,夫殴治之,()其耳,若折支(肢)指、体,问夫可(何)论?当耐。[2](P112)

以上两条律文,均是针对妻悍而制定的。何谓“悍”?杨注:“悍,凶暴也。”陆锡兴认为“‘悍’即‘’之古字”,“人”指作恶者,“历来为刑罚对象”。[6](P74)而法律的制定,往往是社会存在的需要。我们就此推断,秦汉之时,悍妻在社会上应不为少数。如《汉书?谷永传》:“……内则为深宫后庭将有骄臣、悍妾、醉酒、狂悖卒起之败”。明确提到后庭中的“悍妾”。而东汉时的冯衍之妻则更为有名:“悍忌,不得畜媵妾,儿女常自操井臼。”年老之时,被冯衍休去。[7](28)

然而,妻悍如此,却没有见冯衍殴笞其妻的记载,反而宁愿老来逐妻,被时人非议。这一方面与夫的性格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条文与社会实际执行的距离。

不过,妻悍,丈夫可以责打她,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妻却是无权殴打其夫的:

妻殴夫,耐为隶妾。[1](P139)

这说明在汉律中,相对于夫而言,妻的地位形同卑幼,尽管“殴夫”处置较“殴舅姑”为轻,但仍体现了古代法典对于夫妻“同罪异罚”的原则。

3.奸罪

习惯上认为奸罪是因发生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而构成的犯罪。古时因犯罪客体不同,以及对犯罪客体侵犯的程度不同,奸罪分和奸、强奸、亲属相奸、居丧奸、良贱相奸等。

1)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和奸罪。这一点《二年律令?杂律》有较详细的记录:

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悬泉汉简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诸与人妻和奸,及所与□为通者,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疆(强)奸论之。其夫居官……(Ⅱ0112②:8[4](P9)

这是出土于发掘层第二层的一枚汉简,大约在王莽至东汉初期。也就是汉律和奸的处罚是“完为城旦舂”。《奏谳书》第二十一例提到故律“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这是汉初的一个案件,因此故律只能是秦律。也就是说,从律文层面看,秦时奸罪的处罚是“耐为隶臣妾”,比汉律处治相对较轻。若要探究原因,笔者以为这应与秦人落后的婚姻习俗有很大关系。《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对赵良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然而习俗的改变非旦夕之功,甚至在商鞅死后七十余年,昭王之母宣太后还与义渠戎王“乱,有二子”。[8](110)后又爱魏丑夫,并公然与之姘居,将死之时还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 [9](4)。习俗如此,秦人对婚外相奸行为处分较轻就不难理解。不过,后来随着东方六国先进文化的影响,秦人婚姻形态、伦理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如秦始皇之母与嫪毐私通,已不敢公开姘居,“诈令人以腐罪告之”,“拔其须眉为宦者” [8](85)始皇帝本人也加大教化力度,反对淫佚之风,《会稽刻石》:“防隔内外,禁止淫,男女诚,夫为寄,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清廉。” [8](6)允许民间自行捉奸,并杀死通奸男子。汉代对奸罪的处治加重,应是秉承秦始皇帝禁淫教化之意,在法律上所作的调整。

2)破坏家庭人伦道德的亲属相奸。不管是秦律还是汉律,对近亲相奸处治都非常严厉,秦简《法律答问》:

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

《二年律令?杂律》:

同产相与奸,若取(娶)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

以法律的形式对原始社会所遗留的血缘内婚予以严厉禁止。当然,法律的制定总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秦汉时期去古未远,此时不仅存在血缘内婚,而且还有所谓的“禽兽行”。如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公卿审议,认为他犯了“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定国畏罪自杀。[3](35)实际上,不仅中国古代对近亲相奸处以死刑,其他民族也有相似的经历,“事实上许多未开化民族最近还有把近亲奸者处死刑的例子。瓦图贝拉岛、阿留申群岛、莫尔特洛克岛、佛罗里达州的印第安人就是这样。” [10](P54)

3)破坏社会等级秩序的良贱相奸。《二年律令?杂律》:

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

即奴与主之间的和奸,奴弃市,而主耐为隶妾。这种不平等的惩治措施,是良贱间的“同罪异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而不是针对女性的从宽从轻。因为律文中只制定了男奴与女主的和奸处罚,而没有男主与女婢相奸的对应惩治。而实际上男主与女婢之间的性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规定“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 [1](P185)也就是,主婢奸,尤其是与自家婢相奸合情合理,若婢有子,还能提升其社会地位。

为了解决奸罪的遗留问题,法律对奸生子女的归属也有规定:

主婢奸,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

奴与庶人奸,有子,子为庶人。[1](P158)

也就是对于良贱相奸的奸生子女,随母亲身份而定。由于性关系相对比较宽泛,汉代人对奸生子女并不歧视。最典型的莫过于卫青与霍去病,舅甥二人早年均为良贱相奸之奸生子。卫青早年不知什么原因,曾经“归其父,父使牧羊。民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 [3](55)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汉代“私生子为社会世俗所轻视”。[11](P39)笔者以为,这一点似有不妥。民母之子不把卫青看作兄弟,不是因为他是私生子(奸生子),而是奴产子。实际上卫青自己也常在强调他是:“人奴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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