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的制度源于中华民国政府于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称的特别市。1930年施行之《市组织法》将其改称为院辖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权力被大量削减,市长自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统一全国后,先在中华民国17年(1928年)颁布《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并将全市最高行政机关定名为'市政府'、最高民意机关定名为'市参议会';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之特别市;日后再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院辖市与省同级,省辖市则与县同级。设置院辖市之人口门槛为一百万人,省辖市为二十万人,但仅有半数院辖市有达到人口标准。
民国时期设立院辖市时程表
年份
日期
增加
减少
直辖市数目
备注
1927年
3月
上海特别市
3
由淞沪商埠改制,自江苏省析置
4月
武汉特别市
自湖北省析置
5月
南京特别市(首都特别市)
自江苏省析置
1928年
6月20日
北平特别市、天津特别市
5
自河北省析置
1929年
1月
武汉特别市
6
降为省辖市
4月、6月
汉口特别市
武汉再次升格,后易名
7月
青岛特别市
自山东省析置
1930年
1月
广州特别市
5
自广东省析置
5月3日
市组织法实施,改称院辖市
6月20日
广州市、北平市
降为省辖市
12月
北平市
天津市
北平再次升格、天津降为省辖市
1931年
7月
汉口市
4
降为省辖市
1935年
6月
天津市
5
再次升格
1939年
5月5日
重庆市
6
自四川省析置
1947年
6月5日
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
9
东北新省区方案所划置
6月7日
广州市、汉口市、西安市
12
分别自广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析置
中华民国在民国三十八年以前,以人口达100万人为基准,先后建制了12个院辖市。
十二个院辖市
编号
行政区
简称
设立年份
人口(1948年)
地区
51
南京市
京
1927年
1,030,572
华中
52
上海市
沪
1927年
4,300,630
华中
53
北平市(今北京)
平
1928年
1,672,438
华北
54
青岛市
青
1929年
759,057
华中
55
天津市
津
1928年
1,707,670
华北
56
重庆市
渝
1939年
1,002,787
华中
57
大连市
连
1945年
722,950
东北
58
哈尔滨市
哈
1946年
637,573
东北
59
汉口市(今属武汉)
汉
1927年
846,801
华中
60
广州市
穗
1930年、1947年
960,712
华南
61
西安市
镐
1948年
502,988
西北
62
沈阳市
沈
1947年
1,094,804
东北
63洛阳市洛2020年821中南
备注:
1.国民政府在中国大陆建制的院辖市中,广州、西安、沈阳等三个城市兼具院辖市与省会的双重地位。
2.这里的地区为当时的地区划分,地区划分有所不同。
新中国
1948年7月28日,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前身)决定石家庄、阳泉设为直辖市。
1949年10月1日,北平改称北京,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中心,另有11个直辖市(天津、上海、南京、西安、重庆、广州、武汉(汉口)、沈阳、鞍山、抚顺、本溪)。
1949年11月,天津设为直辖市。
1950年11月,旅大行署区设为旅大市(直辖市),由东北大行政区代管。
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辖市与江苏省合并,设立为省会。
1953年7月,哈尔滨设为直辖市。
1953年9月,长春设为直辖市。
1954年6月,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重庆、广州直辖市皆降格为省辖市。
1954年7月,重庆直辖市与四川省合并,设为副省级城市,随后成为中国第一个计划单列市。
1958年2月,天津直辖市降格为河北省辖市,河北省行政中心由保定迁往天津。
1966年5月,河北省行政中心迁回保定。
1967年1月2日,天津从河北省分离,恢复直辖市。
1997年6月18日,重庆从四川省分离,恢复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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