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朋友高速上超速在收费站被查了,超速20%-不足50%,警察当场要扣6分罚款200,我这朋友来了一出非要警察出示执法证,吵了半天无果只得认罚,回来问我是不是可以去他们上级部门投诉交警执法不出示执法证的违规情况,说到这里我就问他是不是网上视频看多了,之前在网上流传交警路面执法的视频。视频中,事主要求民警出示执法证,被民警嘲讽:“你香港电影看多了吧”,发生争执后,一位民警要出示证件,却被另一位同事阻止。民警的执法过程,引起很大争议。
实际上,这是对视频里所谓“执法证”的一种误解。现场视频中,事主要求警察出示的所谓“执法证”,应当指的就是警官证,而且现场一位民警也试图掏出证件,但被另一位同事阻止。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内部印制的“执法证”,但这不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指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执法机关,出示工作证,完全可以示明执法主体身份,不存在所谓“执法证”一说。如果事主所指真是所谓的“执法证”而非警官证,民警可明确告知没有执法证,只有警官证即可。交警执法视频中所谓“执法证”即指警官证。那现在来带大家来看看什么是执法证和执法证的用途:
执法证是干嘛用的?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为立法用的是“或”,所以穿警服配警徽,就不必出示证件了。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出示证件,就是不配合执法,应予以严惩。
律师的观点是必须出示证件,其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即使穿警服配警徽,也必须出示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总之,对于公职人员,法无明文不可为,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职务;遇到法律冲突,要按照最严格的条文规范执法行为。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遇到法律冲突,以最宽泛的规定为自己争取权利,以最严格的规定要求警察;这都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出示证件,本身不是什么难事,如今却成为问题,这本身难道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吗?警察的执法权威不是靠专横、严厉震慑出来的,而是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赢得的。
顺便再啰嗦一句,很多车友对辅警到底能行使什么权利不是很清楚。我来说一个亲身经历的一件小事,某天我在小区门口的超市取个快递2分钟不到出来发现被贴了一张条,我看到一个辅警正在大把大把的贴条,我就拿着手机把他贴条的经过拍了下来,并且在马路边寻找交警,结果没找到交警在现场,我就打电话给交警大队撤销贴条,我只问了他一句话:协警有没有单独执法权,之后说明情况贴的单子也就撤销了,也就是说辅警需在交警在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辅助交警工作,比如对违停掉拍照取证等。。。有些个别地方单位为了创收会干这些不入流的事,本着能坑一个是一个的态度在为人民“服务”。
那么协警(也叫交通协管员)究竟有没有执法权呢?
根据公安部的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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