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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编辑部:

我先生于2014年间替他人担保借款100万元,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债权人一直到我家闹事,要求我夫妻共同偿还该100万元借款。请问,我先生为他人担保的100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要由我夫妻共同偿还?

刘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的精神,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除外情形:一种为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另一种情形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这二种情形实践中极为罕见。

丈夫一方为他人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并没有从丈夫的担保行为中直接或间接获益;相反的,因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对配偶而言是潜在的损害;若承担了保证责任,丈夫用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款项本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对配偶而言是实质性的损害。所以,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不应当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底颁布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债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闽高法[2015]426号),也明确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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