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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出炉,将影响你我未来

2016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提请本次会议初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成为关注的焦点。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通过民法典编纂,可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民法典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中的大变化关系每一个人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八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降到“六周岁”;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作了明确规定;草案增设保护见义勇为条款;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等等。民法总则草案的每一处内容,都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始于出生,胎儿未出生,原则上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例如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信息获取途径多样化,参与社会活动的人员低龄化,现在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作出了调整,由原来的“十周岁”调整为“六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六周岁是大部分未成年人步入小学开始接受义务教育的年纪,此时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辨别能力,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设定于此时,不仅可以尊重他们的思想意识发展,而且也可以培养他们的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草案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明确、强调了抚养赡养义务。

监护人是需要担负重要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与完善。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子女;(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与现行的民法通则相比,监护人中删除了单位,增加了个人和有关组织。这一变化也是顺应时代的发展,现代社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大多仅是劳动合同关系且劳动者流动频繁,此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对于双方而言都欠妥。但与此同时,社会中涌现出很多爱心人士以及形成了很多慈善组织,这些个人和组织是有能力、有意愿来承担监护人的职责的,爱心人士、慈善机构是可以很好的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带给被监护人更好的生活。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明确列举了撤销监护人的情形,使得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近些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施虐,造成未成年子女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屡屡出现,因此,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可以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也有增加一些内容,是顺应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况的。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一)作品;(二)专利;(三)商标;(四)地理标记;(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数据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草案中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赋予权利,同时也强调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的规定明显是根据现代的互联网时代所制定的。近年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与日俱增,这些规定,可以成为此类新型案件的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增加了“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可以体现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不仅仅只是赔偿,还需要修复生态环境,承担起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我们一直是鼓励与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制定的规定。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案件都过于复杂,搜集取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的变化是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是更加贴近人民生活的。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的那样:“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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