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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保证合同后未中标要求退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作者:邓华全、龙玉梅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6日,A建设工程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装饰工程竞标保证金合同》,合同约定该装饰工程的施工地点为重庆市合川区花滩国际滨江商业区。A公司按约定于当日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过了一段时间后,B公司告知A公司其未能中标,而后A公司便向B公司住所地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按照月息2%给付资金占用利息。

分歧

就对本案的案由和管辖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A建设工程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竞标保证金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合川区花滩国际滨江商业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交付的保证金系定金性质,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故本案应为定金合同纠纷, 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为了保证主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签订的从合同约定了保证金或定金。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冲抵应付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20%。定金合同与其他担保合同一样,定金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是定金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定金合同形成诉讼。当事人若单独就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案由应为定金合同纠纷;当事人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是就主合同与定金合同一并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和管辖法院。

本案中,装饰工程竞标保证金只是保证竞标公司具有投标的资格, A建设工程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也系保证金合同(即定金合同),而主合同并没有签订,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没有形成。在主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退还保证金20万元,系就定金合同提起诉讼,应当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来确定案由,其管辖适用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之规定。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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