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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得父母财产,儿子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母?

俗话说:养儿防老,可是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谁来赡养老人呢?老人给子女分配财产不均,未分配到财产的子女可以拒绝赡养老人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夫妇已到古稀之年,膝下有两个儿子。早年分家时,二人将大部分的土地和田产都分给了老二,并随老二生活,老大已成家另立门户。老二成家后携妻子外出打工,很少回家,也不看望照顾张某夫妇。二人因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便要求同生活在老家的老大履行赡养义务。

老大认为,当初分家产时,父母偏心,将大部分的家产分给了老二,现在应由老二赡养。而老二以自己长居外地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张某夫妇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子女少分或者未分得父母财产时,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母?

当然不可以。本案经法官调解无效后,判决老大和老二每人每个月支付给张某夫妇赡养费700元。

咨法豆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综上,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对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来讲,赡养父母都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可以放弃。上述案例中,张某夫妇已是古稀之年,两个儿子借口不在身边、偏心等理由,并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故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只能通过判决,给两名老人带来法律上的些许安慰。

相关知识链接:

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咨法豆律师解答:没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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