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工程转包工人受伤 发包单位也要担责
url:http://epaper.lyg01.net/lygrb/html/2016-10/21/content_201382.htm?div=-1,id:0

□武娜孙全

日前,一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张某在工作时受伤。那么,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建设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日前,我市一家建设公司承包了一处市政工程,并将其中人行道浇灌工程的劳务工作转包给包工头李某,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李某为依约完成工程,雇佣了张某等十余位农民工,并租用了一台浇灌泵车,操作人员为王某。张某配合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因王某违规在高压线下进行操作,泵车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线,致使抱着泵车管施工的张某被电流击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申请工伤赔偿,而建设公司认为,伤者张某与其无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张某是包工头李某所雇佣的农民工,是李某发放工资,并由李某进行管理,因此,张某是李某的人,不是公司的人,与公司无劳动关系。除此,建设公司已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将这块工程分包了出去,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违规操作,建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将伤者送医救治,已尽到义务。所以,建设公司认为应由李某或泵车操作人员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公司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建设公司是否应予免责?劳动者受伤是第三人操作失误造成的,那么建设公司是否应予免责?昨天,笔者采访了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建设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说,“劳动法规作为公法,对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主要视其是否具备构成工伤的要素。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是私法规范的内容,与公法属于两个不同范畴。”

据了解,一般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而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建设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并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建设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笔者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建筑公司都有转包工程,而转包后雇工在工作中有受伤情况,却不知道用工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责任。

此外,人社部门也表示,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司法层面确定了用工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同时还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追偿权的确定,明晰了用工单位、承包人和受伤职工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使劳动者得到及时诊疗和补偿,也有利于明确建设公司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规避基金流失风险,便于用工单位维权。

来源: 连云港日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工程转包受伤的责任主体认定
【案析】出差时睡觉死亡也算工伤
警察受命开车接领导女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工伤吗(判决说理好详细!)
农民工认定工伤要先确认劳动关系?二审撤一审,又被再审改判
『裁判疏义』建筑领域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之纠葛|法行天下刘秋苏(011)
用工单位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相关法律关系界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