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后民法典时代的商法制度空间

民法典会对商法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商法制度影响较大的部分是总则,而总则早就形成了,因此,民法典对商法制度的影响不是一个新问题。

先得向民法学界表示祝贺。这些日子,民法学者得到了很多关注,民法典的讲座也如火如荼。这都是好事。法律与法学学者受到重视,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景象之一。有人说,民法典是此前各单行法的汇编,新条款不多。我觉得不能那么说。作为外行,我个人的体会有三点:一是各编章之间的接隼合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小时候经常观察木工师傅做家具,发现做单个部件并不难,难就难在最后的接隼合缝。无论技术如何,所有师傅都能将单个部件做出来,但到了后面,就不容易了,技术差一点的师傅,就非常艰难,甚至弄得满头大汗、狼狈不堪。因此,不能说民法典的体系化是件容易的事。二是不可忽视民法典条款的精雕细琢。很多条款看上去没有大的改动,但经过了雕琢。雕琢上的工夫,可是无限的。写过论文的都知道,世上没有改得满意的论文,只有改得想吐最后不得不收手的论文。民法典的不少条款至今还有争议,甚至众说纷纭,这正意味着民法典的雕琢之艰难,由此而应当生出对民法学者的敬意。在体系化与精雕细琢之上,民法技术是一流的。尽管民法典还可以有更多的雕琢,但既有的水平相当不错。如果说民法典在原创性还有更多的余地,那么,它在体系化与精雕细琢之上,还是非常令人感动的。说实话,其他部门法在体系化与精雕细琢之上能与民法典相比的,实在不多。很多部门法还没有到达体系化与精雕细琢的阶段。三是新条款不少。人们关注的条款比较少,没有引发关注的条款还有很多。一些修改是细节性的,不引人注目,但非常重要。比如收养、物业管理等领域,其实变化还是非常大。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与精雕细琢等值得商法借鉴。

纵观民法典,真正与商法相关的部分在总则部分特别是营利法人、合同、决议等部分,而分则部分主要是合同法与物权法,原有的借款合同与新增的保理合同等与商法关系较大。

民法典为商法留下了巨大的制度空间。大量的商法内容,民法典只规定一个链接,或是一个素描式概括。从主体制度上看,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但只是公司法总则中部分条款的缩略版。这个缩略版对非公司性的营利法人还是很有用的。它没有要代替公司法总则的意思,也没有要穷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意思,更没有代替公司法各种具体制度的意思,当然,更不能代替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大量商主体制度。从行为制度上看,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单方行为与决议,它将决议与合同统合于法律行为之下,但也留下了二者之间难以弥合的缝隙,其决议制度还不全面。实质上,决议制度正在日益生长,大有成为与合同法并行而成为决议法的趋势。民法典中简单的决议规范群落,为商法中各种决议制度的详细规定留下了空间。民法典只规定了单个合同,证券法、基金法等所有金融法中的群体性交易,留给了商法规定;竞争性缔约程序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操纵市场等,也没有规定于民法典之中。从权利制度上看,民法典以规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为主,仅仅提到了股权等权利,没有规定股权、远期债权、金融衍生品权利等,没有规定权利结构制度(如公司法的分权制约制度、商业信托的分权制约制度等),这也为商法权利制度留下了大量空间;没有规定权利形式(文义化、外观化、证券化、标准化与印章证明等),这些均留给了商法。从法律责任上看,民法典只规定了单个法律责任分配制度,没有规定责任预防制度,也没有规定系统性法律责任的一揽子处置制度与特别责任制度等。商法应当努力耕种民法典为商法留下的巨大田野,结出自己的果实。

从方法论上看,民法典坚持了自己既有的方法论,商法制度也存在巨大的技术空间。民法采用了个人主义方法论、分析与类型化的方法论、事后处置的后果考量论、定性方法、历史方法等基本方法。商法多要应对群体性行为或关系,因而契约群理论、竞争性缔约理论与权利结构理论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商法的财产多是定量化的,有些甚至是变量化的,这需要增加算法理念,数学原理尤其是代数原理或许应当是商法的重要理论依据,例如概率论等代数原理在商法中已经被广泛运用。商法尤其是金融商法必须预防责任,从资本制度、准备金到大量的偿付能力保障制度等,均体现了预防论。商行为是职业行为,其环节众多且一般是一对多或多对多的行为,因而程序特别是正当程序理念就非常重要,例如信息披露制度是商法的一般性制度。商法面对的不是一个权利或行为,而是权利系统或行为系统,营业等基础概念既有行为系统也有权利系统的意味,因而,系统论应当得到重视。商法是资本法、财富法,经济学与金融学原理等必须得到商法的尊重且应用于商法。民法只需要尊重生活经验,这与商法有本质性的区别。因此,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等原理必须通过合适的途径进入商法制度。总之,商法可以采用群体主义方法、系统论、预防论与程序论、结构分析法、定量方法、包含经济学与金融学等的社科法学方法。

从调整对象看,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主要在传统交易领域,而将创新与发展性的商事领域留给了商法制度。物权与债权是传统的权利,二者与知识产权一起成为民法典财产权法的重心。现代市场经济之中,财富的创造者应当主要是企业,因此,股权应当是主要的财富形态。股权与物权有什么区别呢?例如,现代农场主的财富不是拥有多少头牛(物权),而是拥有多少个养牛的农场(企业股权)。商法可以以股权与各种金融权利等为重心。单个合同的缔约、权利义务等是民法典调整的重心;商法可以以调整证券交易群体、期货合约群体、基金交易群体、借款合同群体等群体性缔约与契约群为重心。现代市场经济的缔约不是单独缔约,而是竞争性缔约,相应地,其合同也不是单个合同,而是契约群。民法典以自然人为重心并兼顾公司等法人,商法可以以一般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种专业公司、各种合伙企业等为重心。现代商主体的典型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在责任上,民法典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预防与多元违约处置、大规模侵权等可以作为商法制度的重心。现代商法既要进行责任的分配,也要进行责任的预防与多元处置,其中多元处置包括破产法中的重整、和解与一揽子的责任分配(系统性的责任分配即清算)、接管与有序清算等。

民法典规定了基本原则,其中自治、公平与平等、权利保护、诚实信用等是私法共有的原则。商法调整营利性行为或资本运营,应当坚持自治、平等等私法基本原则,但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征发展出效率与安全原则;在金融商法之中,还可以发展出金融安全、金融效率等原则。

民法典为商法制度留下了不少链接,以保持私法的整体性与统一性;但也留下了大量的制度空间,供商法制度自由发展。民法典的重心是明确的,商法制度不应当局限于对民法典的复述,而应当耕种民法典所留下的巨大空间。

宏观说来,公司制度、群体性交易制度、金融私法制度、责任预防制度与多元责任处置制度等领域,是商法制度的重心。从实在法上看,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基金法、期货法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大量的其他金融私法等均不在民法典之中。

民法典为商法制度准备了基点,同时也为商法制度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法典编纂应当为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留足制度空间
李建伟: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
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民法典笔记2 | 张谷教授“解码”民法典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