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案例及答案(内附初级试卷答案)

(文章结尾有惊喜)

              参考案例

 

案例一

2006年12月12日晚,为庆祝朋友王某17岁的生日,李某(20岁)约上王某、毕某(19岁)唐某(20岁)、肖某(16岁)等5人一起吃饭。席间,李某表示自己有毒品,提出饭后去毕某家吸食。毕某很不愿意,但是迫于面子就同意了。

到毕某家后,李某要大家一起吸毒,毕某等人均表示不吸。李某随后大肆鼓吹摇头丸味道好且不会上瘾,后将摇头丸取出,分给其他3人服下。

毕某不肯吃,李某反复劝说:“吃吧,没事”,并将半片摇头丸分给毕某。毕某还是不肯服用,李某强行将摇头丸塞进毕某口中,毕某当时就吐在了手里。李某见状抓住毕某的手,再次将摇头丸塞进他的口中,并拿起饮料强迫他将摇头丸咽下。之后,李某又拿出冰毒,当场示范吸毒过程。之后,5人一同去歌厅消遣时被民警控制。经检验,李某尿液中含有冰毒成分,其余4人尿液中均检出摇头丸成分。

问题一: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李某有何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问题三: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问题四:唐某和肖某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理由:李某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鼓动,引诱、教唆、欺骗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食毒品,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李某违背毕某的意志,强迫毕某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2、李某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毕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犯罪, 虽然毕某并不情愿,但仍然同意他人到自己家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4、唐某和肖某不构成犯罪,构成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1分,答出法律名称即可)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杨某某涉嫌殴打他人,案发后第三天派出所民警甲、乙去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家中对他进行口头传唤,要求杨某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杨某某提出没有书面传唤证不接受传唤,因此,民警甲、乙对杨某某采取了强制传唤的方法。杨某某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后,民警甲一人及时对其进行了询问。在询问中,杨某某对自己的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避重就轻,态度恶劣,且要求民警甲将其被传唤的情况通知其家属。民警甲因杨某某态度恶劣,决定不通知其家属。经过30个小时的询问,最终杨某某承认了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彻底坦白交待了自己的全部违法事实。

      问题:本案派出所的办案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并简述理由?

答 : 1、对杨某某口头传唤不合法,到杨某某家中应当适用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只适用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

2、对杨某某所实施强制传唤不合法。因为民警对杨某某口头传唤不合法,杨某某拒绝口头传唤理由正当,故强制传唤不合法。

3、民警甲一人询问杨某某不合法,询问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2人。

4、不通知被传唤人杨某某的家属不合法,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30小时不合法,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24小时。

 

 

案例三

2011年7月8日,雷某酒后驾驶轿车(系王某所有)载着王某在郊区道路上行驶时,遇红灯时王某为赶时间叫雷某闯过红灯。雷某因车速太快导致方向偏离将在路边行人郑某及其子撞倒,郑某之子当场死亡,郑某重伤并被带挂于车下。雷某下车查看,发现郑某挂在车下,因看到后方有来车,便立即回到车上,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后雷某、王某被交警抓获。经酒精检测,雷某系醉酒后驾驶。经事故认定,雷某负事故全责。雷某被取保候审后,多次以头撞墙企图自杀,后公安机关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问:(1)雷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雷某是否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什么?

(3)雷某是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为什么?

(4)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题要点:

1、雷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雷某发生事故后明知郑某被带挂于车下仍驾车逃跑,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致郑某死亡,系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

2、不构成。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雷某的醉酒驾车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但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4、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1人死亡,并负有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5、对雷某不应变更为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雷某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的,应当予以逮捕。

 

 

案例四

2011年5月2日,王某(A县人)到A县公安局B派出所报案,称4月29日,在B县旅游,在饭店因言语矛盾被李某(B县人)殴打。该派出所即受理了该案,该派出所所长审批调查处理。值班民警郑某即与辅警到B县将正在上班的李某使用手铐传唤至A县B派出所询问。在案件调查中,王某的儿子(8岁)口齿伶俐,清楚地表达了4月29日游玩之后,王某带他吃饭,在饭店是李某动手打了王某。办案民警郑某认为王某的儿子年幼,不能作为证人,故未记录其证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听辅警说办案民警郑某与王某是大学同学,遂申请郑某回避,A县公安局作出了郑某回避的决定。但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郑某便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同时,郑某告知李某自己以前进行的调查活动无效。考虑到此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派出所决定对王某和李某进行调解。王某不同意调解,但派出所坚持要调解处理。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A县公安局B派出所不应当管辖。王某与李某之间发生矛盾的地点在B县,应该由案发地(B县)公安机关管辖,A县公安局B派出所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移交至B县公安机关。

2、A县公安局民警郑某不能将李某从B县传唤到A县。要传唤也只能传唤到B县的公安局、派出所或者其他合适的地点进行询问调查。

3、民警一人办案,且辅警参与办案。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至少应有两名以上的民警办案才合法。

4、直接使用强制传唤不合法。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才适用强制传唤。

5、王某的儿子符合证人资格,民警应该在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如实记录其证言。

6、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郑某不应当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7、郑某回避后,其之前作的调查工作是否有效,应由做出回避决定的县级公安机关认定,而不能有其自己认定。

8、调解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派出所不得强行组织调解。

 

 

案例五

甲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5月刑满释放。2011年5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5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问题:

 (1)甲2011年5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甲5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答案要点: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甲5月17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此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5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

1)、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11年5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六

甲(25岁)与乙(15岁)男孩二人合谋去搞点钱,二人进入一住宅内,盗窃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以及金银首饰若干,欲逃离时,不料正在卧室睡觉的房主(女)被声响吵醒,甲怕房主叫喊,便顺手抄起一把手果刀胁迫房主,房主因害怕,便没有敢叫喊。

(1)甲、乙二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要分析。

答 :甲构成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乙不构成犯罪。因为甲的暴力行为超出了甲、乙两人预谋的范围,乙对该暴力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乙年龄为15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对其盗窃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续:甲发现房主软弱可欺,便教唆乙与之发生性行为,甲在一旁观看取乐,并用手机拍照。乙回家以后,父母发现其有点异常,在家长追问下,乙说出了情况。后乙在父母的陪同下一起到公安机关,讲清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随即将甲抓获归案,经调查,甲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前刚出狱。

(2)甲、乙行为涉嫌何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答:甲教唆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涉嫌强奸罪。乙15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虽然没有具体实施强奸行为,但教唆乙实施强奸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3)甲是否为累犯?请说明理由。

答:甲构成累犯。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4)甲、乙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答:甲教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年龄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七

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8岁;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3岁。犯罪嫌疑人黄某与王某系近邻,生活穷困。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暴富,问其原因,王某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在王某的“开导”下,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人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为我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王某。在王某住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

问题一: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答:对黄某应以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处罚,对王某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问题二:本案应当如何量刑?

答:黄某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三: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

答: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00克,根据《刑法》357条第2款之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故应按贩卖总量计算,为100克,另250克毒品是黄某以诈骗的手段欺骗他人的行为,应已诈骗论处,不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王某贩卖毒品数量为300克,其中与王某共同贩卖的100克,理由同上,在其家中查获的200克,王某明显不是用于自己吸食,即用于贩卖,故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300克。

 

 

案例八

2011年8月6日,X市公安局接到郑某(本市人)报警,称在郊外树木里发现一裸体女尸。X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即派民警李某、张某进行现场勘查,查明被害女子为某厂职工刘某,系他杀,经刑警大队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刘某的同事童某有重大嫌疑。后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童某意图强奸厂里的女青年刘某,遂让其表妹林某帮忙。2011年8月5日晚,林某以请刘某帮忙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其骗至家中。童某、林某二人用酒将刘某灌醉,致刘昏迷不醒,林某即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刘某惊醒,拼命挣扎并大声呼救。童某害怕被邻居发觉,用绳子勒住刘某的颈部,致刘某窒息死亡,并抛尸郊外后潜逃。2011年8月7日晚23时,公安机关拘留了童某。由于时间较晚,民警就将童某关押在刑警大队的办案场所中。8月9日早8时,民警对童某进行了讯问,童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以下证据:报警人郑某的笔录、童某的笔录,林某的笔录,刘某死亡的法医鉴定,刑警队对抛尸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绳子;童某邻居的笔录。

问题一:童某构成何罪?分别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童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犯罪形态,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即遂犯罪形态。

问题二:民警李某认为林某是女性,不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犯罪。甲的观点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不正确。林某为童某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共同故意,故构成强奸罪共犯。

问题三: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分别属于哪种刑事案件证据种类。

答:郑某的笔录属于证人证言;童某的笔录、林某的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死亡的法医鉴定属于鉴定结论,刑警队对抛尸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属于勘验、检查笔录;绳子属于物证;童某邻居的笔录属于证人证言。

问题四: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哪些问题?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1、将童某关押在办案场所中,刑事拘留后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到看守所。

    2、公安机关未在拘留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

 

 

案例九

某日,某畜产品公司(非国有单位)勤杂工甲某在擦地板时见财务室的保险柜没有上锁,周围也没有人,于是从柜中取出一张空白现金支票并加盖印鉴。次日,甲某填好支票,到银行以支取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了本公司采购员丙某的名字,支取现金人民币8万元。

问题一: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试说明理由?

问题二:如果甲某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金额为8万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支取现金,则其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三:如果甲某窃取了本单位的盖了印鉴的空白支票后,但自己不敢去取。找到取好友乙某,对乙某说自己偷了一张转账支票,请乙帮忙到银行支取出来。乙便到银行冒充畜产品公司采购员丙某,支取现金8万元。对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要点:

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从本单位财务室柜子窃取现金支票并到银行提取现金2万元,数额达到盗窃犯罪的追诉标准。(3分)

2、甲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3分)

3、甲、乙应分别定罪。甲构成盗窃罪,理由同上。 乙构成票据诈骗罪。因为乙主观上不知道的甲的支票是偷来的,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但乙明知支票是甲捡来的,还冒充他人名义到银行支取现金,符合票据诈骗罪特征。

 

 

案例十

甲是某造纸厂老板,15岁的女孩乙谎称自己已年满18周岁到甲的厂里上班,后被甲发现,将乙狠狠地挖苦了一顿后将其辞退。乙怀恨在心,为泄私愤,乙于某日深夜窜至甲的造纸厂内,用打火机点燃厂内成品库内堆放的纸张,致使甲的厂房、造纸设备、原料及成品纸和生活用品等财产被烧毁,甲的妻子和8岁的儿子被烧成重伤,两个工人被烧死,还祸及相邻的另外一家造纸厂,共造成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甲报案,在甲的儿子的指认下,乙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被列为当年重特大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长亲自任专案组组长。

乙到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拒不交待,并提出甲的儿子没有作证资格,公安机关不应当相信小孩子的证言。为了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将乙全身浇水湿透,然后将其拉到零下30摄氏度的室外挨冻,乙无法忍受,供出了自己实施犯罪的全过程。经鉴定,已造成乙伤残。

在侦查阶段,乙聘请了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乙的律师发现负责侦办此案的专案组组长即公安局长是甲的哥哥,遂提出回避的申请。

问题一:乙涉嫌构成什么罪名,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简述理由。

答:乙涉嫌构成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乙在主观方面为放火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且达到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乙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问题二:本案中甲的儿子(8岁,智力正常)有无作证资格?为什么?

答:甲的儿子有作证资格。因为甲的儿子8岁,智力正常,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其具备证人资格。

问题三:为了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将乙全身浇水湿透,然后将其拉到零下30摄氏度的室外挨冻,乙无法忍受,供出了自己实施犯罪的全过程。后经鉴定,乙被冻成伤残。办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当由哪个国家机关立案侦查?

答:办案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问题四:负责侦办此案的专案组组长(甲的哥哥)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答:该专案组组长(甲的哥哥)应当回避,因为其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属法定回避情形。对甲的哥哥公安局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案例十一

2011年5月24日,胡某将刘某杀害后逃离现场。办案民警于同年6月3日6时,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对胡某执行拘传。将胡某拘传到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李某立即在二楼讯问室对胡某进行讯问。第一次讯问时,李某直接问胡某:“你是怎么杀害刘某的?”胡某拒不承认犯罪。李某就不让胡某吃饭和休息,并于6月3日13时至6月5日下午对胡某持续进行了讯问,迫使胡某交代了作案经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邱某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胡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拒不承认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检察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邱某便事先找到证人严某,引诱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证。公安机关再次核查时,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了假证。

问题:1.根据案情描述,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简要分析。

2.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少?检察院可以退查几次?

答案要点:

答 下列做法是错误的: 1、对胡某拘传程序不合法。对对胡某拘传,应当出示《拘传证》。

2、对胡某拘传时间超过了12小时。

3、讯问人数错误。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讯问不合法。民警李某的讯问语言有指供诱供嫌疑。

5、不让胡某吃饭和休息、并持续讯问,属刑讯逼供。

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邱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少?检察院可以退查几次?

答: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检察院可以退查2次。

 

 

案例十二

2011年2月9日,赖某(广西桂林人,2008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本市某小区18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酒店陪酒小姐王某。2月10日,赖某把王某带到一旅馆,谈好价钱后,二人正准备发生性关系,因有人敲房间门,两人未敢发生性关系即离开酒店。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两人彼此熟识了,多次发生性关系,但王某未向赖某要过钱物,赖某只是偶尔送王某一些礼物。2011年10月9日晚,赖某和王某在某酒店再次发生性关系,因赖是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赖某。正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以“嫖娼”对赖某和王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民警当场对以上二人收缴了罚款。

问题一:对赖某、王某2011年2月10日在旅馆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二人的行为构成嫖娼、卖淫行为,因为不特定的赖某与王某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的要件,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协议,已经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付了金钱、财物,案件中已经着手实施,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按卖淫嫖娼依法处理,应当从轻处罚;

问题二:赖某、王某2011年10月9日晚在酒店再次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卖淫嫖娼?为什么?

答:不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为赖某和王某之间不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问题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能否对赖某和王某进行治安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不能对赖某和王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因为对于赖某和王某2011年2月10日在旅馆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已过的追诉时效。

问题四:公安机关办案中有无不妥之处,请指出

答:公安机关办案中有如下不妥之处:(1)对赖某、王某应该用询问而不是讯问, 应制作询问笔录,而不是讯问笔录。(2)应以“嫖娼”和“卖淫”分别对赖某和王某分别处罚;(3)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对赖某、王某处五千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二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二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4)对赖某、王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违背了罚缴分离的原则, 应要求他们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问题五:公安机关总台服务员朱某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台服务员朱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的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十三

陈某与武某有矛盾。一天晚上,陈某纠集了谭某等一伙十余人,乘面包出租车寻找武某。22时许,陈某、谭某等人与武某等3人相遇,随即发生持械斗殴,武某的头部、臀部被砍、戳伤,生命垂危。此时,下班经过此地的民警李某发现后,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再打!”但歹徒见李某仅一人并未收敛,李某为震慑犯罪朝天鸣枪警告。谭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李某的左手。李某果断开枪将谭某击倒,跳弹又将路人刘某误伤。陈某等歹徒四处逃窜。李某及时拦车将谭某送市一医院抢救,谭某因肾脏、胰腺被击伤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一:民警李某的行为(亮明身份以及开枪)有无不当,为什么?

答:民警李某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第九之规定:1、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2、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问题二:使用武器后,民警李某应采取哪些必要措施,依据是什么?

答: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受伤的,应该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问题三:民警李某是否对路人刘某的受伤负有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答:民警李某不负有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使用武器的行为属于制止暴力犯罪,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的行为,对于路人刘某的受伤,应该由李某所属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民警李某所属公安机关获悉情况后,应履行什么样的法定职责?

答:民警李某所属公安机关获悉情况后,应该及时组织开展勘验、调查;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及时通知伤亡人员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案例十四

赵某因自行车(价值300元)被盗来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告知其因无法找到嫌疑人,不予受理。2009年5月2日上午10时,钱某(22岁)在路上骑着被盗的自行车被赵某当场发现并扭送派出所。10时30分,民警孙某为钱某办理了传唤证,由于其他值班民警有任务外出,孙某便带着协警王某对钱某进行询问。由于钱某不承认盗窃自行车,一直询问到5月3日11时才结束对钱某的询问。孙某扣押了赵某被盗的自行车,并使用赵某的自行车上下班,赵某多次索要未果。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钱某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孙某让钱某到派出所缴纳了罚款,钱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由一同来此打工,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的老乡李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了钱某的请求,并要求其提供担保人的同时再缴纳2000元担保金。

请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民警在处理此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正确做法。

答题要点:

1、赵某报案不予受理错误, 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

2、办理传唤证错误 ,对群众扭送的,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即可 。

3、孙某和王某询问钱某错误 ,应当由两名民警进行询问。

4、询问钱某时间超期 ,询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的,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

5、扣押赵某自行车错误。 对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

6、使用赵某自行车错误。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7、对钱某处拘留处罚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错误, 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8、到派出所缴纳罚款错误。 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9、让李某担任担保人错误,担保人应当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人。

10、让李某同时提供担保人和保证金错误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只能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案例十五

2011年2月,某市A区某中学学生甲(13岁)在放学路上连续四次被同校学生丙(15岁)敲诈去现金共200元。甲告诉了自己的表哥乙(17岁,某企业职工),并要乙教训丙为自己出气。在甲被丙第四次敲诈后的次日下午,甲、乙一起将放学回家的丙拦下,乙对丙拳打脚踢,丙求饶,归还了甲200元现金,并主动拿出200元钱表示补偿,称以后绝不敢再欺负甲。丙回家后,被父母发现其伤情,其父母报警。经鉴定,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A区公安分局B派出所指派民警老王、小李负责此案。民警老王系丙父亲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故接受此案后,老王便主动要求回避,并同时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

问题:(1)对于甲、乙、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2)老王主动申请回避、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回避应由谁来决定?

参考答案:1、本案中,甲虽然未直接实施殴打丙的行为,但甲教唆乙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7条、第20条第(2)项、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 ,即以殴打他人对甲应从重处罚 。但是,根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因甲不满14周岁,对其应不予处罚 ,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乙受甲的教唆实施了殴打丙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第12条的规定,对乙应以殴打他人处罚 ,但因其不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因甲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满14周岁,甲、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不满16周岁,因此,丙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因丙给甲的200元钱,系其基于补偿目的主动提出的补偿,甲乙不构成敲诈勒索或抢劫、抢夺 。但考虑到当事人的身份和具体案情,可教育甲将这200元钱主动归还丙。

2、警察老王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其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警察老王可以主动提出回避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警察老王的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B派出所(所长)作出决定 。

但是,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本案中,民警老王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就自行停止对案件的调查是错误的。

 

 

 

案例十六

2006年8月9日上午,钱某到A县公安局甲派出所报案称:“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一个皮包,包内装有现金3000元”。当天下午,甲派出所将在A县其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2岁)抓获。经审查,张某供述了抢夺钱某皮包的犯罪事实,并交代2005年10月份,其与赵某、孙某预谋,并于某个周末晚上到B县周某家窃取财物。不料当晚周妻在家中卧房睡觉,张某闯入后周妻被惊醒并欲喊人,被张某卡住脖子控制住。此时,赵某、孙某并不知情,窃取财物后迅速逃离。张某盗得金项链等首饰后,又强行奸污了周妻。8月11日,甲派出所民警到B县赵某家找到赵某,并以涉嫌盗窃罪将赵某直接拘传到甲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日,甲派出所民警在A县一洗浴中心内找到孙某,直接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8月12日,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赵、孙三人刑事拘留,8月15日对赵某、孙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查明赵某刚满15周岁,孙某刚满17周岁。8月17日,A县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孙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赵某、孙某分别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回家。

问题:(1)张、赵、孙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1、①在本案中,张某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

②张、赵、孙共同预谋盗窃,在犯罪实施中,孙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赵某因不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某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性质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 张在犯罪过程中,突起歹念,强奸周妻,构成强奸罪, 而赵、孙并不知情,事先也没有共同实施强奸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共犯。

③对张某应以抢夺罪、抢劫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孙某构成盗窃罪,因实施盗窃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某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①将赵某直接拘传到A县甲派出所不当,甲派出所民警异地执行拘传,应当与B县公安机关联系,拘传到B县指定地点或者在赵某住处进行讯问。

②对孙某继续盘问不当,孙某未经当场盘问、检查,应当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

③对赵某、孙某讯问不及时,办案民警未在刑拘后24小时内对该二人进行第一次讯问。

④因赵某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不当,应当直接释放。  

 

 

案例十七

2009年3月13日下午,甲、乙两人因赌博行为被陈某举报而怀恨在心,遂携带凶器到陈某家中进行报复。陈某被砍伤后逃到马路上,甲乙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某。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到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起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念,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同时为掩饰犯罪,陈某将摩托车中汽油放出,并放火烧毁车辆。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逃往外地。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潜逃外地的陈某抓获。因外地路途遥远,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以流窜作案为由将其刑拘期限延长至30日。因是在外地对陈某执行拘留,执行拘留2天后将陈某带回本地,当日即对陈某进行了刑拘后的第一次讯问。讯问后第3天,公安机关将陈某送看守所羁押。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陈某将丁某推倒,并占有其摩托车的行为,请问是否构成犯罪,并简述理由。

问题2、陈某占有3000元现金及取出2万元存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简述理由。

问题3、陈某将丁某的摩托车放火烧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简述理由。

问题4、假设陈某潜逃到外地后,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请问公安机关对其延长刑拘期限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问题5、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还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正确做法。

1、答:陈某将丁某推倒,占有其摩托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陈某为逃避他人的持刀追砍行凶,在不得已情况下,推倒丁某、“抢走”摩托车,属于在紧急情况下以牺牲他人财产权从而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同时从后果看,该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2、答:涉嫌构成盗窃罪 。理由:虽然陈某基于紧急避险占有丁某的摩托车,但该摩托车的所有权依旧属于丁某。陈某主观上明知是他人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目的 ,撬开工具箱拿走里面的现金和存单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属于对盗窃所得具体使用,不影响定性 。

3、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理由:陈某明知是他人财物,为掩盖自己盗窃行为而将摩托车放火烧毁 ,数额较大 。

4、答:对陈某延长刑拘期限的做法错误 。理由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就本案而言,陈某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地,潜逃到外地后也没有继续犯罪,因此不属于流窜作案情形 。另外,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因此本案中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

5、(1)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进行讯问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拘留2天后才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刑拘后第一次讯问是错误的 。

(2)拘留后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第5天才将陈某送看守所羁押错误

 

案例十八

朱某饲养了一条狗,因该狗经常夜晚长吠,周围邻居多次找朱某要求采取措施,一直未有结果。某日邻居吴某遂打电话报警。

问题1、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构成何种行为?

案情续一:

朱某因此对吴某怀恨在心,某日早上7:30左右,朱某在小区遛狗,见吴某女儿(13岁)上学,便驱使其狗将其咬伤(轻微伤)。

问题2、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依法是否应予处罚?

案情续二:

吴某女儿回家告诉吴某被咬之事。吴某立即报警,民警赵某、刘某于8:30到达小区后,将朱某从家里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由于当时朱某家中无其他人,民警就未将传唤情况告知朱某的家属。赵某、刘某同时让吴某及其女儿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担心询问吴某女儿时吴某对其暗示,便要求吴某在询问其女儿时在外面等候。由于朱某拒不承认驱使狗咬人,又没有其他证人,赵某、刘某便反复询问朱某和吴某女儿,直到晚上21:00,双方仍各执一词,赵某、刘某只好结束询问,制作了《讯问笔录》,并对朱某说:“这都是你说的,不用看了,快点签名吧”。朱某只得签名。询问期间,朱某多次要求将他在派出所的事跟他家属说一下,均被拒绝。

问题3、民警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 请简述理由。

案情续三:

签完名后,民警赵某提出调解。朱某不同意调解,并称自己没有驱使动物咬人。民警赵某认为即使朱某没有驱使动物咬人,也应当赔偿其狗咬伤吴某女儿。于是,赵某对朱某说:“人是你家的狗咬的,你要不调解,到时候拘留你几天。”又担心吴某不同意调解,在调解时,让吴某到外面等候。赵某于是制作了一份调解协议书,让朱某、吴某女儿签字。

问题4、赵某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简述理由。

答案要点:

1、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朱某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 。

2、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案中,朱某驱使其狗咬伤吴某的女儿,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3、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民警的做法存在下列问题:

(1)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本案中制作《讯问笔录》是错误的。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适用口头传唤 。本案中,对朱某适用口头传唤是错误的,应当采用传唤证传唤 。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本案中,朱某多次要求派出所通知其家属,派出所均未通知 ,是错误的。

(4)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本案中,民警询问吴某女儿时没有让吴某在场是错误的 。

(5)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民警未让被询问人核对,只是交其签名是错误的 。

4、答:民警赵某的做法不正确 。

(1)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不适用调解处理 。

(2)对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场。吴某女儿未满16岁,调解时应当有吴某在场 。

 

 

案例十九

殷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无违法犯罪前科。

2011年6月23日晚22时10分,殷某在废旧品回收站盗窃了一捆铜线(价值300元),用麻袋装着往家走。22时30分,途经平安路被巡逻民警江某当场查获。江某将殷某强制传唤回派出所,于6月23日22时55分到达派出所。江某补办传唤证后,一直忙于出警,将殷某羁押在派出所办公室,直到6月24日21时15分才与另一协警程某对殷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让殷某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签字捺指印。6月24日23时10分调查取证结束。经调查,认定殷某构成盗窃,殷某询问江某对自己处罚的法律依据,江某告诉殷某没有权利了解对其作出处罚的依据。后经派出所所长李某批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殷某处5日拘留,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殷某,并收缴了其盗窃的铜线。

问题:请指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案要点:

(1)对殷某不适用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2)补办传唤证错误。 ,对于口头传唤的,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即可。

(3)将殷某羁押在派出所错误。 应当羁押在询问室或者候问室。

(4)未通知当事人家属错误。 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殷某家属。

(5)江某与协警询问殷某错误。 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询问。

(6)询问查证超过时限。 询问证时间一般为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

(7)让殷某只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签字捺印错误。 应当让殷某在询问笔录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8)处罚前未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9)收缴铜线错误。 应当予以追缴,并退还被侵害人。

(10)由派出所长批准拘留处罚错误。 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案例二十

陈某、李某二人是同乡,家住甲省A市,俩人于2008年3月1日一起外出打工。陈某受胡某的委托将十盒玉溪香烟带到乙省B市给胡某的亲戚王某,报酬为100元。2008年3月2日晚8点火车到达丙省C市时,李某烟瘾难耐便打开其中一盒,发现其中有5盒烟装有海洛因各450克。于是李某下车购买了5盒玉溪香烟,与装有海洛因的5盒香烟调换。2008年3月3日早上8点火车达到乙省B市,李某到B市D区某烟酒回收店欲将装有海洛因的香烟变卖的时候被B市D区公安民警抓获并予以拘留,2008年4月5日下午1点批准逮捕。2008年4月6日该局对胡某、王某进行了逮捕。经查,李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问:(1)本案中,哪几个公安局有管辖权?

(2)本案的管辖权如果遇到争议,怎样处理?

(3)陈某、李某、胡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4)B市D区公安民警对李某的拘留后提请逮捕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5)B市D区公安分局对胡某、王某的逮捕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甲省A市公安局 、铁路公安局 、乙省B市D区公安分局有管辖权。

(2)如遇到管辖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即公安部指定管辖。

(3)陈某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未遂), 二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胡某、王某的行为属于贩卖、运输毒品罪, 两人属于该罪的共犯 。

(4)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本案拘留李某后提前逮捕的时间超过了该期限规定。

(5)合法。 因为本案属于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统一的案件,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


2016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http://pan.baidu.com/s/1qXZzWr6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txt
2015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答案及解析
2018国考《公安专业科目押题密卷》一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 考试模拟试卷(二)含答案
真题卷及答案丨公安机关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2020年吉林卷)
中级执法资格练习题(六)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