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同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二者在刑罚处罚上有极大区别。赌博罪的刑罚明显比开设赌场罪轻,其法定刑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开设赌场罪法定刑最高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参与赌博的人是以获取金钱或者财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是指除传统的营利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立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赌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设注的,以及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也属于开设赌场。
因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相近,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些一审错误认定为重罪开设赌场罪,而二审改判为轻罪赌博罪的案例。笔者通过“开设赌场”、“赌博罪”、“改判”、“二审”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了52份改判案例,其中整理、汇总了14份有效案例的相关裁判观点,因整理时有所取舍,难免挂一漏万,仅供各位参考。
一、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二、开设赌场罪改判赌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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