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可以代替被监护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该观点认为只要监护人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就可以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被监护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监护是怎么回事?监护是责任而不是权利,《民法通则》包括了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和对父母的照顾制度,集中了保护和照管的作用。即监护主要作用是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认为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代为行使财产权利。
其次,继承权是怎么回事?民事权利按照标的物可以分为财产权、非财产权以及兼具双重性质的权利。继承权属于具有双重性质之权利,但其财产权的性质服务于非财产权的性质,申言之,适用于非财产权的规定。
最后,继承所得财产是怎么回事?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继承人的财产,是行使继承权的结果,属于财产权。
综上,监护的责任在于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和代为履行财产权利的义务。在继承这一法律关系中,则为保护作为非财产权的继承权不受侵犯,代为行使继承所得的财产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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