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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房产?你想的太简单了!

供稿单位:义乌市公证处


近年来,不少父母担心将来所谓的“遗产税”和“房产税”问题,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是父母们却不一定知道,子女在未成年前,父母作为监护人不能任意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不能随意动孩子们的这块“奶酪”。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监护人要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或者直接处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时申请公证,监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有关做法,申请公证时,公证机关将重点审查可以视为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一是支付子女的学费;二是为了子女的健康需要支付医疗费。  


案例一

想卖掉儿子名下房产  目的有明确要求


刘先生是一名私营企业主。最近公司周转不灵,他想把7岁儿子名下的房产卖掉。他到房管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到公证处办理父母保证书的公证。


按照刘先生的想法,房子虽然记在儿子名下,但购房款是他全额支付的。而且,他卖掉房子也是为了做好生意,生意做好了可以为儿子买更大的房子。可当公证员把法律规定列出来时,他才发现自己想得太简单了。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也就是说,刘先生夫妻必须承诺,卖掉房产所得用于儿子的教育、医疗等切身利益,并且出具书面保证的公证书。为了公司周转而卖掉房产,显然不符合要求。“那么麻烦,早知道就不写孩子名字了。”刘先生说。


案例二

为孩子留学抵押房产  也没那么简单


胡女士的女儿美美,明年春天准备去美国读高中。胡女士夫妇决定将美美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并做公证,保证抵押贷款只用于美美在国外的教育、医疗、生活等,绝不挪作其他用途,绝不侵害美美的合法权益,并且承担抵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责任。上述的这些承诺,都要写成书面文字,记入书面保证书中。谁知,在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问题。 


原来,很多银行贷款业务的用途中并没有“出国留学”这个选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用途不能明确是“出国留学”,那么公证处是不予办理保证书公证的。之后,胡女士只得另外寻找了一家大的银行办理,拿到写有“出国留学”用户的贷款书。这才办理了相关公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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